提議者 James
已附議3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2個附議
修正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條款,及增修民法對於正當防衛之行為,不負故意或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條款修正總說明
現行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該條文為民國23年10月31日國民政府於大陸時期制定時所訂定,歷經近90年未曾修改,在司法實務上,時常使犯罪事實上之加害人或其家屬運用防衛過當條款成為告訴人,致使犯罪事實上之受害人成為被告,完全不符合民眾對法律正義之期待。
再者,現行刑法第23條司法實務上,對於被害人正當防衛之行為又要求過於嚴苛,使被害人變成刑事被告,導致許多被害人被以過失傷害罪或傷害致死罪起訴及判刑。
故導致民眾認為「司法是非不分」或是法官被網民罵「恐龍法官」,這都是不該發生的司法悲劇。因有修正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之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關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的客觀條件規範。(修正刑法第23條第1項)
運用立法給予檢察官在處分起訴或不起訴或是法官在依法判有罪或無罪,能有更多法律條文的支持,減少司法實務使用法理或學說作為裁判理由,更為的是彰顯司法正義,可避免私刑正義,並使民眾能相信法律並相信司法判決,亦使事實上之加害人獲得法律嚴懲,使事實上之受害人獲得法律保障。
二、 明定關於殺人、搶劫、强制性交、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及闖入住居之正當防衛行為規範。(增訂刑法第23條第2項)
三、 明確規範屬現在不法之侵害的主觀與客觀要件。(增訂刑法第23條第3項)
四、 明確規範屬防衛過當的主觀與客觀要件。(增訂刑法第23條第4項)
五、 保障被害人對於加害人持續不法侵害之行為的反抗權利。(增訂刑法第23條第5項)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民法自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並自同年十月十日施行,其後歷經三十餘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查歷次修法民法對於防範刑法上加害人利用民法漏洞,對刑事被害人運用民事求償機制,並無修法防制,形成立法破洞,為使民眾對信賴法律之公平與公正,爰有修正民法有關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之必要。
在司法實務上加害人及其家屬,對於刑法及民法之規範相當了解,導致加害人或加害人家屬,利用刑法與民法之規範上的差異性,對被害人提出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導致被害人不僅成為刑事訴訟上之被告,又成為民事訴訟上之被告,這樣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法律,應當予以修正。
又因民法對於損害賠償之認定過為寬鬆,造成加害人或加害人家屬對於被害人有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權,致使被害人成為「民法上的受害者」,遭加害人或加害人家屬起訴求償,法院又必須依民法判實際遭不法侵害之受害人賠償加害人或加害人家屬,致使實際遭不法侵害之受害人後害程度加倍,放眼世界各國之法治國家都是不會予以容忍的法律漏洞。
並又導致民眾又再認為「司法是非不分」或是法官被網民罵「恐龍法官」,這亦是不該再發生的司法悲劇。故而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正當防衛行為所謂已逾越必要程度之規定,並使正當防衛行為刑事法院與民事法院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能有一致性。(修正條文第149條第2項)
二、明確規定刑法上不法之侵害他人之加害人或加害人家屬,對依刑法所為正當防衛之行為人,自始無民法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修正條文第184條第3項)
三、明確規定刑法上不法之侵害他人之加害人或加害人家屬,對依刑法所為正當防衛之行為人,自始無民法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及扶養義務等損害賠償請求權。(修正條文第192條第4項)
四、明確規定刑法上不法之侵害他人之加害人或加害人家屬,對依刑法所為正當防衛之行為人,自始無民法對於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等損害賠償請求權。(修正條文第193條第3項)
五、明確規定刑法上不法之侵害他人之加害人或加害人家屬,對依刑法所為正當防衛之行為人,自始無民法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修正條文第194條第2項)
六、明確規定刑法上不法之侵害他人之加害人或加害人家屬,對依刑法所為正當防衛之行為人,自始無民法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修正條文第196條第2項)
參考資料:
1.陸戰退伍勇夫護孕妻勒死小偷 「防衛過當」判3個月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60518/700058.htm
2.保護孕妻勒斃小偷 勇夫遭判刑還得賠64萬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XmaMlUdc5w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628 號刑事判決(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裁判事件:損害賠償)
5.正當防衛與過當防衛之分野—以我國實務為主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19年),趙仕傑撰。
6.住所內正當防衛之探究—以美國法堡壘原則為中心,國立台北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9年),劉宜昇撰。
7.打死闖空門小偷 屋主判12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polOTausTw
1.修法保護受害人,使加害人無法利用法律漏洞, 再次的傷害受害人。
2.使護妻勇夫被告的事不再發生。
3.讓刑法正當防衛條款,能真正發揮作用。
4.減少法院無謂的訴訟,使法律能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