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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新台幣100元以下拾得物,免送警察局公告,直接取得該拾得物之所有權

提議者 Jay

已附議5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8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7-12-04
檢核
2017-12-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2-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對於拾得物,依民法規定,需先送往警察局辦理公告程序,若無人認領,歸拾得人所有。但對於小額拾得物,仍有許多人依規定送往警察局。殊不知,社會資源有限,多一個警察來處理拾得物,就少一個警察抓槍,抓毒,抓小偷。誠實固然是美德,但警察受理這類小額拾得物,卻浪費了很多社會成本,所以我提議,對於100元以下的小額拾得物,不需送往警察局公告即可取得所有權。警察機關亦可拒絕受理。

利益與影響

利益就是警察可以多一些時間去做更多符合社會成本的事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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