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y
已附議5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8個附議
目前對於拾得物,依民法規定,需先送往警察局辦理公告程序,若無人認領,歸拾得人所有。但對於小額拾得物,仍有許多人依規定送往警察局。殊不知,社會資源有限,多一個警察來處理拾得物,就少一個警察抓槍,抓毒,抓小偷。誠實固然是美德,但警察受理這類小額拾得物,卻浪費了很多社會成本,所以我提議,對於100元以下的小額拾得物,不需送往警察局公告即可取得所有權。警察機關亦可拒絕受理。
利益就是警察可以多一些時間去做更多符合社會成本的事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