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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修改公務人員報考學歷限制

提議者 陳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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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8-20
檢核不通過
2018-08-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查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13條"之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

   與96年1月24日公布之考試法如下: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四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二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2.查詢當年之立法院修法理由為: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3.以為已違反憲法第18條暨憲法第23條(徒為不必要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亦違反了大法官釋字第432、545、636號之法律明確性意旨。

 

4.又查98年考試院頒布文官核心價值為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難謂以學歷資格限制難謂與公務人員倫理與促進公務人員公共服務動機有正當合理關聯。

 

5.懇請

    (1)依法與時轉則治,治與時宜則有功之道理

    (2)依循孔門四科:德行、政事、言語、文學暨孔夫子自古以來有教無類之

         道理,請行政院整合有權暨相關部會內部意見,建議考試院研擬考試法關於高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修法

    (3)且研擬修改公務人員進修法等相關法律,

有關「公務人員請求帶職進修,除違反國家公益情節重大或有侵害公私益之可能性重大明顯以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因前條之請求而受不利益之處分,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覆審之救濟程序」

(參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1之立法理由第二條:憲法明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亦應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職之權利。「為避免公務人員受限機關首長領導統御權,無法依其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行使不服公職之權利」,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利益與影響

1.全面開放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增加高階公務人員外部遴選制度(而非僅現行內部升任為主),以海納百川故能壯大

 

2.藉由全面放寬外部遴選暨考試制度,增加國人的讀書風氣

 

3.藉由放寬考試資格,全面活化公務人員的內部僵化與改善公務人員內部保守文化

 

4.為所有在中華民國教育制度下的失利者,網開一面(大學學測指考制度)

 

5.平衡公務員考績法下的弊端,官等越高考績拿「甲」之比例越高(丙則幾乎沒有)異象

 

6.增加各階層公務人員社會代表性(民主原則與布衣卿相)

以權我國選賢舉能,不問出身之原則

以利我國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的生態更新,增加異質性降低同質性

 

7.以年齡限制(滿18歲)報考高普暨相關公務人員考試:(通用現行初等暨五等考試應考資格限制)

參公民投票法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
民投票權。

 

8.以品德限制報考高普暨相關公務人員考試:

報考公務人員高等一級暨高考二級考試之資格,以非故意犯刑法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貪汙治罪條例相關之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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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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