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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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條,此法制定目的是為了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然而,在法規的具體內容中,卻仍能發現一些不夠明確的地方。最明顯的例子是,法規並未清楚界定何謂「菸害」,是指菸品本身的危害,還是吸菸所產生的二手菸等物質的危害?對於這一點,法規似乎沒有提供具體的說明。
倘若在前文所提到之菸品或二手菸為有害的前提下,則又可以發現菸害防制法的並未針對菸害有積極防制措施。以菸害防制法第18條為例,雖然該條款規定了禁止吸菸場所,但這規定的方式是採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即在其他場所(如室外公共場所、騎樓)是「可以」吸菸或「可以」產生二手菸的(當然,部分縣市有正面表列公告禁菸場所),顯示此法對菸或二手菸的高度容忍。這與其他有害性物質的防制條例有所不同,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均有相對嚴格的罰則,而非僅僅是根據場所或年齡作出規範。
由此可見,政府或立法者似乎並未將菸品或二手菸視為有害物質,才有如此不積極的規範內容。是以,建議有關單位可主動宣導菸無害的觀念,避免民眾排斥菸品、二手菸的不正確觀念;此外,既然政府或立法者認為菸無害,則建議可考慮廢止本法,避免誤導大眾,或者至少修正法規的名稱,如改為菸品管理法、菸品福利捐條例,以反映對菸的認知與管理需求。
不過,若政府或立法者確認菸品或二手菸具有危害性,則建議應該先明確定義何謂菸害,進一步由相關單位思考如何維護民眾健康。舉例來說,若二手菸有害,而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人吸菸行為調查」111年的結果顯示,18歲以上之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高達42.9%,儘管近年有逐漸下降的趨勢,但顯示我國18歲以上民眾仍有至少四成受到了公共場所的菸害。
總結來說,由於菸害防制法的法規並未強調菸的有害性,建議考慮廢止該法或修改其名稱,以避免誤導或汙名化菸品。如果政府或立法者確認菸的危害性,則建議應該進一步修法或以更具體方式的保護民眾健康(如參考本平臺其他民眾的相關建議)。針對後者,考慮到修法或制定規範涉及專業領域,本文並未針對此部分提出具體建議。
確保法律目的、維護國民健康,同時培養民眾正確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