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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動物保護法中虐待動物的刑則

提議者 Lun

已附議44881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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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8-21
檢核
2021-08-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1-08-27
回應階段
2021-09-28
回應階段
2021-10-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今動物保護法,對虐待動物的犯人最重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這些犯人跟本不痛不癢,而且過往案例也幾乎沒有一個虐待動物的人有判過該徒刑,大多是以罰錢了事,甚至最後不了了知,也讓虐待動物的事件一再發生。

以下舉幾個國外對虐待動物的犯人的刑法

1、美國:視為聯邦重罪,最高處7年(也有說是14年)監禁

2、日本:最高處5年以下徒刑或罰款約500萬日元

3、加拿大:判處5年監禁

4、英國:最高5年徒刑,罰金無上限

5、德國:3年徒刑或罰款25000歐元

還有許多國家對虐待動物的刑責都比台灣動保法還要嚴厲,希望台灣動保等相關人員能好好檢討,參考國外對虐待動物的刑罰來實施修法,將虐待動物的刑責加重。

利益與影響

讓虐待動物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提升對動物生命權的保護

藉由加重刑責或罰金,遏止虐待動物的事件發生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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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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