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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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動物保護法,對虐待動物的犯人最重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這些犯人跟本不痛不癢,而且過往案例也幾乎沒有一個虐待動物的人有判過該徒刑,大多是以罰錢了事,甚至最後不了了知,也讓虐待動物的事件一再發生。
以下舉幾個國外對虐待動物的犯人的刑法
1、美國:視為聯邦重罪,最高處7年(也有說是14年)監禁
2、日本:最高處5年以下徒刑或罰款約500萬日元
3、加拿大:判處5年監禁
4、英國:最高5年徒刑,罰金無上限
5、德國:3年徒刑或罰款25000歐元
還有許多國家對虐待動物的刑責都比台灣動保法還要嚴厲,希望台灣動保等相關人員能好好檢討,參考國外對虐待動物的刑罰來實施修法,將虐待動物的刑責加重。
讓虐待動物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提升對動物生命權的保護
藉由加重刑責或罰金,遏止虐待動物的事件發生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