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6-12-14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6-12-1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6-12-27回應階段
一、 全世界都在重視中藥草本,唯有台灣開倒車:
世界衛生組織在2002年首度發表傳統醫藥全球策略,呼籲各國應該重視並制定政策管理傳統醫藥;2014年世界衛生組織再度發表傳統醫藥全球策略,計劃將推動到2023年。此一全球策略目標,就是要將傳統跟所謂補充醫學服務納入衛生保健服務跟自我衛生保健,從而促進全民健康。WTO甚至對於草藥(herbal medicines)都有定義,我們的中藥都符合WTO的定義,我們不重視,全世界都重視。
二、 中藥產業需有專法、專人管理,萬萬不可將中藥「西藥化」!
數千年來,「中藥傳承者」沿襲溫良恭儉讓,家傳師徒傳承特質,兢兢業業為人民百姓救死扶傷,以最減省價金、最直效漢方醫藥,來服務社會大眾。現今世界中外人士皆想以最天然、最無副作用的方式來達到養生保健之效果,而「中藥」正好符合了這兩項基本的標準。可惜的是,台灣現階段之中藥管理,不論是人員、定義、製作過程、包裝方式、保存方法…等,皆以西藥之標準來管理,。此舉無疑是以管窺豹。,須知中藥之製作,從道地時令採藥、認藥、修整藥材、炮製、切片,到製作丹、膏、丸、散、抓藥、煎藥,皆有其特定的標準及製程,切不可以西藥之製程管理訂之。
三、 因政府行政怠惰,中藥傳統產業即將走入歷史……
傳統師徒相授的中藥商受限於《藥事法》規範,自民國82核發最後一批藥商執照之後,23年來無法新生。問題在於政府未循《藥事法》103條內容設立中藥產業的教、考、訓、用,只是任由中藥產業逐漸凋零,對中藥產業有心投入從業之青年,不得其門而入,使得中藥房的數量從鼎盛時期1萬5千多家腰斬至今僅剩8千多家,且業者平均年齡為60歲。傳承數千年之中藥優良傳統文化資產,將因政府的行政怠惰、不作為而被毀滅。
四、 46年已經證明《藥事法》無法產生專業且有心經營中藥的人才
1. 《藥事法》第28條規定,中藥販賣業應由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的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根據衛生福利部至2014年底的統計,這兩者投入中藥販業的數量僅1049家,但業者私下表示,裡頭其實不乏1993年後出身的業者請藥師「掛牌」經營。
2. 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也認為藥師投入中藥產業的人力確實太少。中醫師公會常務理事施純全指出,現在在中藥診所服務的藥師只有181人,僅佔台灣藥師人數的0.46%,顯然藥師人力確實無法有效挹注中藥產業。
3. 《藥事法》錯誤的修法為藥師大開管理中藥的方便之門已長達46年,但實際上藥師投入專業中藥領域的比例卻不盡理想,兼之中藥商執照發放的延宕,使得中藥產業面臨嚴重的人力斷層與空窗!即便業者願意聘請藥師來經營管理中藥,但多數藥師多半不願投入,探究其原因不外乎是薪資與專業能力等問題,致使此正規體制之下所培育出來的藥學人才無法切合產業的需求,導致中藥產業之凋零,再再證明了政府所謂「合法制度」本身存在重大缺失,無法有效培育出兼具西藥與中藥專業之人才。
五、 期盼政府速修《藥事法》,速辦中藥專業管理人員檢定—中藥技術士,以免中藥人才斷層。經由政府認證的考試制度,以篩選出真正有心且有專業的中藥人才,且為了能讓此類專業人士有所發揮,期盼政府對於中藥技術士得經營中藥業務之範圍,得比照現行列冊中藥商,若要再限縮執業範圍,便失去成立中藥技術士的美意,便會繼續扼殺中藥傳統,也無法真正讓有心從事中藥的專業人士繼續傳承中藥產業之優良。
六、 為妥適規劃中藥技術士制度及相關規範,主管機關於跨部會研商規劃期間,為避免期程延宕,致影響業者取得考試合格、修習中藥課程、繼續教育等權益,應就擬實際從事中藥販賣之相關人員,先行發予執照並准其從業至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項辦法公告並實施之日起算一年六個月止,以補現階段已老化嚴重的中藥從業人員(據統計已逾60歲)。
七、 為長期發展培植傳統醫藥,應本「教、考、訓、用」之原則,設立大學科系,並應考量中、西藥之不同,於中藥培訓課程,應納入於實際從事中藥工作之資歷抵扣學校授課時數。
一、 新增「中藥技術士」將可使台灣中藥人才培育的方向慢慢導正,不但可解決中醫診所/醫院請不起藥師的窘境,還可使得中藥產業的根—中藥房產業在台灣續存,如此方能妥善保存中藥優良傳統。
二、 讓台灣各界真正重視中藥之發展,使真正有志學習中藥,甚至是願意經營中藥之各界菁英們投入這個市場,使產業升級兼之永續經營。
三、 中藥之研發、開發、甚至炮制之方式,每項技術皆包含我國之智慧,這些都是古今中外少之又少的文化遺產,因此需加以保存。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回應日期
2017-02-23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針對本案所提議案,本部參採說明如下:
民國59年8月17日公布「藥物藥商管理法」,該法第9條、第10條、第24條第2項及第57條,明確區分中藥商之藥品販賣經營業務與中藥專業人員之藥品買賣管理業務(備註),此業務分工意旨一直沿續在後續相關法規的修法歷程中。
「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原名稱為「藥物藥商管理法」,前於82年2月5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06條)。對於中藥販賣及人員管理,須依該法第28條規定,由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但為兼顧當時中藥從業人員權益,爰於附則章第103條規定中藥商列冊登記得繼續執行中藥販賣業務。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現行「藥事法」第103條條文。
目前從事中藥販賣業務,以符合「藥事法」第103條資格人員為主力,由於該法第103條第1項及第2項係落日條款,該等人力隨著時間推演,將逐漸凋零。雖現行「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特定資格人員經國家考試及格,得執行中藥販賣與調劑業務,然該項條文僅規定應試者之資格、業務範圍,未規定該類人員之定義與考試名稱,亦未明文授權訂定管理辦法,相關部會無法依法訂定相關考試內容及辦法等,遂無法辦理考試。
為建立符合法制之中藥販賣業者管理制度,健全中藥藥事服務團隊的專業分工,衛生福利部規劃透過修正藥事法,讓有志於從事中藥販賣業務人員,依法經由技能檢定,取得中藥技術士資格,即可申請中藥業藥商許可執照,執行中藥販賣業務,提供民眾藥膳食補需求及維護中藥用藥安全。
為發揚中藥產業之傳統文化特性,衛生福利部審視現行法規,重新思考中藥從(執)業人員之專業分工。對該等人員,本部政策分為兩大方向,一為修法新增中藥技術士,培育具熟稔中藥材知識之新一代中藥商,提供民眾日常中藥藥膳食補需求;另一方面加強執業藥師中藥執業能力及藥學系中藥教育,提供民眾中醫就診之專業藥事服務需求。
一、修法新增中藥技術士
行政院於103年立法院第8屆會期,函請立法院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惟因屆期不續審議。為續推動該修法案,本部仍多次與中醫藥相關團體溝通,並召開多次會議與座談會 (會議列表及歷次會議紀錄如附件4)。雖各界對於中藥技術士業務範圍意見仍無法完全達到共識,本部參酌各界意見及中藥產業需要,研提修法草案,刻正依法進行預告,進一步廣徵意見,俾利進行修法之法制程序。
•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http://www.mohw.gov.tw/CHT/DOCMAP/DM1_P.aspx?f_list_no=204&fod_list_no=257&doc_no=59702
二、加強執業藥師中藥執業能力及藥學系中藥教育
中藥教育課程原已包含於大多數院校藥學系的學程中,為加強藥師之中藥執業能力,本部將推動執業藥師之中藥執業能力訓練計畫,針對目前執業藥師,強化其中藥知識、鑑別與炮炙及中藥藥事服務等執業核心能力及技能;並與藥學團體、各院校藥學系學者,共同檢討現行藥學系中藥教育課程,並研議修正方案,評估成效,使人才培育及產業需求能有良好接軌。
針對本案所提議案,本部參採說明如下:
如前述,未來本部仍將朝「修法新增中藥技術士」、「加強執業藥師中藥執業能力及藥學系中藥教育」兩方向推動相關修法及計畫,以建立完整中藥藥事服務人員制度及專責分工,提升中藥藥事服務品質,確保民眾中藥用藥安全。
回應日期
2017-01-17 (最後更新日期 2017-01-24 15:27)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目前閱讀版本:2017-01-24 15:27
〈將於106年2月2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感謝提案人李昌田先生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本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本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一、成案當下的處理】
本案成立當日(105年12月27日),本部刻正推動新增中藥技術士修法之政策,已多次召開會議及安排座談會,與中醫藥相關團體溝通,各界對於中藥技術士業務範圍意見分歧,本部將持續加強說明與溝通,俾利後續推動藥事法修法。
【二、後續處理】
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pdf》第8點規定,本部須於兩個月內〈106年2月27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 Step1 問題釐清 - 106年1月12日以前,聯繫原始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
• Step2 正式回應 - 106年2月27日以前,將本部正式回應在平台上公開。
在最後的正式回應刊登前,我們也會在過程中,視進度將研議進展在此平台和大家分享。
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將於106年2月2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2月2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2月27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