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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務部&中選會研議提案修法:讓公投附加責任條款。

提議者 林歸谷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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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3-17
檢核不通過
2021-03-18
請法務部&中選會研議提案修法:讓公投附加責任條款。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公投責任條款

請法務部&中選會研議提案修法:讓公投案必須附加責任條款:

1.公投提案內容必須包含替代方案;

2.若公投提案未能舉出替代方案,贊成者願無條件同意政府研議的替代方案,並成為政府替代方案的選址之一。

舉例1:

比方核電重啟公投,贊成大於反對的縣市,

該縣市就必須無條件接納,

同步成為核電廠與核廢料設置的可選用地址,

不得拒絕,以示負責。

舉例2:

比方三接原址遷移公投,贊成大於反對的縣市,

該縣市就必須無條件接納,

同步成為三接設置的可選用地址,

不得拒絕,以示負責。

利益與影響

1.消除公民只要享受效益,卻把後遺症留給他人,

己願他力,己利他害的自私心態。

2.讓公民可以更有同理心,更尊重當地人的需求,

以別人的利害為利害考量,思考更加周延。

3.讓民主公投提案的方式更加成熟。

不致於會提出不負責任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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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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