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林歸谷
檢核未通過
公投責任條款
請法務部&中選會研議提案修法:讓公投案必須附加責任條款:
1.公投提案內容必須包含替代方案;
2.若公投提案未能舉出替代方案,贊成者願無條件同意政府研議的替代方案,並成為政府替代方案的選址之一。
舉例1:
比方核電重啟公投,贊成大於反對的縣市,
該縣市就必須無條件接納,
同步成為核電廠與核廢料設置的可選用地址,
不得拒絕,以示負責。
舉例2:
比方三接原址遷移公投,贊成大於反對的縣市,
該縣市就必須無條件接納,
同步成為三接設置的可選用地址,
不得拒絕,以示負責。
1.消除公民只要享受效益,卻把後遺症留給他人,
己願他力,己利他害的自私心態。
2.讓公民可以更有同理心,更尊重當地人的需求,
以別人的利害為利害考量,思考更加周延。
3.讓民主公投提案的方式更加成熟。
不致於會提出不負責任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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