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明定,民眾得敘明交通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對於靜態違規事項,民眾檢附違規事實影像應能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依影像內容作事實判斷,以畫面事實來判定是否違規,若無違規事實或證據模糊,應由處理機關逕予駁回即可。
限縮民眾可檢舉事項並不能有效降低案件數量,民眾反而轉往利用 110 報案專線來舉發違規,如此將會造成緊急報案專線遭到占用,並讓基層員警疲於奔命違規現場。且若遇不願配合之違規民眾,更是浪費時間與警力,衍伸不必要的警民衝突。
利益與影響
- 減少基層警力浪費:警察機關應以維護地區治安、交通順暢為主,並及時處理各類緊急狀況,而非一直往返交通違規現場。
- 讓違規者能夠有所警惕:大部分的違規駕駛皆以心存僥倖心態而作出違規行為,若少了民眾的熱心舉發,違規者將無法得到警惕,而肆無忌憚繼續其違規行為,反正員警到場再離開就好。
- 避免不必要之警民衝突:部分駕駛見警方到場會央求不要對其違規行為開罰,或與員警爭執其違規行為,而大部分交通違規為派出所 1-2 名員警處理,若衍伸衝突還需增派支援警力,浪費警察機關資源及成本。
- 無法有效降低案件數量:制定處罰條例即是規範不同的違規事項,會有相對應的罰則,既然已有明確違規事實,限縮民眾的檢舉範圍,並不能有效地降低案件數量,反而導致違規行為無法及時處理或民眾轉而透過報案的方式向降警方檢舉,浪費更多人力處理交通違規。
- 避免報案專線遭到占用:交通部統計 2020 年民眾舉發交通違規已達近 600 萬件,若限制民眾檢舉事項,反而導致多數民眾轉而向 110 報案專線檢舉,然而警察局勤務中心接線人力有限,若於尖峰時刻將可能導致其它更重要需要及時處理之案件無法受理,使警察機關喪失第一時間處理重要案件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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