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ubia arg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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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第 12 條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第 4 條
遊戲軟體依其內容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以下簡稱限級):十八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二、輔導十五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五級):十五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三、輔導十二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二級):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四、保護級(以下簡稱護級):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五、普遍級(以下簡稱普級):任何年齡皆得使用。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兒童及少年遵守前項
分級規定。
第一項之分級標識如附圖。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第 8 條
經審議核准分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分為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參考內容: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 3 條
電視事業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五級,標示分級標識(如附
圖),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且不得違反附表二所列不得播出之例示
: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宜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宜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可能發生的正面利益
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