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No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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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承攬或雇傭的判定因個案而有所不同,但是外送員的基本權益仍應被保障,希望中央以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為參考制定中央統一的法律。
在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法律關係未明確之際,參酌德國的勞動法體系,應有介於「勞工」與「自營作業者」二種勞動者類別之間的第三種「類似勞工」身分,而有部分勞動法令適用,縱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屬承攬關係,仍有部分勞動基準法適用,對勞工權益始有保障。
從以下原因可看出中央統一立法保障外送員之權益的必要性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強化外送作業安全,以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勞職安 1 字第 1081040118 號函訂定「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惟該指引僅為行政指導性質,對外送平台業者無強制之拘束力。此外,社團法人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對外公開之「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律公約」,然此自律公約僅是業者間之自律約定,雖值得肯定,惟對外送員權益保障仍有不足。
「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如下
一、明定本自治條例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
二、明定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
三、明定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一定額度之保險,詳細內容如下: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傷害保險: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日額支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四、明定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
五、明定平台業者於外送員發生職災事故八小時內通報義務。
六、明定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七、明定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施以至少四小時之教育訓練課程。
八、明定外送員交通事故統計資料按季公布。
九、明定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 電磁紀錄保存。
十、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 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十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未為外送員保險;發生職業災害,未於八小時
內通報;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時之處罰。
十二、明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未符合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未停止外送員從事外 送服務,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
十三、未為新加入之外送員實施教育訓練,或未保存電磁紀錄供調閱等
資料之處罰。
先前曾發生外送員在外送過程發生死亡車禍,事後家屬卻拿不到應有的保險理賠。
因外送這個職業較新穎,尚未有完整的制度規範,若中央能統一立法,外送員就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