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彭小彬
檢核未通過
台灣法定產假八周,遠低於多數國家!!!
台灣八周產假規定已八十六年未檢討,婦女權益明顯落後,我國產假制度是民國七十三年制定勞動基準法時規定,八周產假則是引用民國十八年制定的工廠法,相較各國產假動輒兩位數,。目前百分之五十一國家產假是十四周,百分之廿是十八周,低於十二周的只有百分之十四。台灣遠遠居於後段班.
國際勞工組織已將勞工產假最低標準調整為十四周,甚至建議可增至十八周.
以鄰近亞洲國家為例,日本的產假和育嬰假加起來一共可以請3年,福利相當好;且韓國、中國也都有將近13週的產假、印度也有12週。相較之下,台灣的產假不僅在亞洲地區居於末端,也大幅落後於歐美。美國法律保障婦女有12週產假和12週育嬰假,一共24週,足足是台灣的3倍。
勞工產假增至十二周,有利於我國生育環境;調高產假其實可讓員工更安心留在企業,許多先進國家產假及育嬰假比我國長,也是能夠留才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