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漁港法民國95年1月6日修法,漁港法第18條已載明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目前全國漁港依漁港法指定區域開放提供民眾垂釣者計18處漁港。
二、依漁港法,漁港主要係提供漁船作業、整補、休息使用,漁港內空間之利用可以多元,但須顧及漁港存在與運作之主要使用目的與次要使用目的間互動關係。必須次要使用與主要目的相容,才可共存;但與主要目的衝突之活動,不在容許之列。基於維護港區環境清潔、漁船作業及航行安全,現行尚不宜無限制全面開放漁港垂釣。
三、目前開放釣魚之漁港,均一併公告相關釣魚管理措施,限制違規行為及提醒安全注意事項。
四、提案人建議漁港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民眾收取費用,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漁港法第12條之規定。
研商辦理情形
一、108年3月22日召開「開放政府第46次議題協作會議」第1次會前會。
二、108年4月3日召開「開放政府第46次議題協作會議」,針對「修正漁港法全面開放漁港港區釣魚並全面興建釣魚平台」連署案,邀請提案人、專家學者、釣魚團體代表、漁會代表、海洋委員會、部分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與會,共同了解訴求及相互討論。
三、經充分溝通與討論,並分組探討「如何在漁會漁民、釣客團體都接受的狀況下,規劃部份適當漁港區域劃設垂釣區供釣客釣魚?(例:避開航道港嘴、有魚群…等)」、「如何落實漁港內垂釣區的經營管理讓漁民作業不受干擾、釣客自律且安全地釣魚便於管理?(例:巡查人力、資源、公司協力…等」,希望在漁港法之規範下規劃適當區域供民眾釣魚,並加強相關經營管理措施,以導正釣魚亂象。
參採情形
部分參採。
目前漁港法已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之規定,應依循現有規定辦理,不需修正漁港法。至提案人建議之相關釣魚管理措施,可納入各漁港主管機關設置垂釣區之管理措施參考。
後續推動規劃
一、第一類漁港,自108年4月9日起邀請釣魚團體、漁會、海巡署等單位逐港現場會勘,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檢討是否有適當區域可設置垂釣區及研議管理機制。第二類漁港部分,業請各縣市政府參照漁業署作法,積極完成轄內第二類漁港之檢討。
二、截至6月5日盤點結果,預計第一類漁港將可再增加3個港(6處),第二類漁港可再增加8個港(12處),詳述如下:
(一)第一類漁港:
- 無適宜區域可開放垂釣者(4個港):前鎮、正濱、南方澳、梧棲(以上均為商港內漁港)。
- 原已開放設置垂釣區,後續無適宜地點可再開放者(2個港):八斗子、烏石。
- 會勘後認有適宜開放地點者(3個港共6處):東港鹽埔1處(鹽埔泊區南側外堤)、新竹1處(南堤外之突堤兩側)、安平4處(南、北外廓防波堤及沙灘區)。
(二)第二類漁港:
- 已完成盤點縣市(13個):高雄市、彰化市、臺中市、嘉義縣、金門縣、花蓮縣、桃園市、臺南市、新竹市、新竹縣、雲林縣、臺東縣、澎湖縣。其中初步認為興達、中芸、彌陀、鳳鼻頭、復國墩、羅厝、新湖、將軍、富岡等漁港尚有開放之空間,後續評估開放可行性。
- 尚未完成盤點縣市(5個):新北市、苗栗、宜蘭、屏東、連江縣。
三、針對本案後續辦理持續推動如下:
1.針對第一類漁港盤點結果有共識開放設置垂釣區者,儘速研議相關管理措施於8月底前完成公告開放。
2.第二類漁港部分,將持續輔導地方政府儘速完成盤點,有共識開放漁港釣魚區域,並儘速完成評估及設置垂釣區事宜。
分析說明
一、漁港法民國95年1月6日修法,漁港法第18條已載明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目前全國漁港依漁港法指定區域開放提供民眾垂釣者計18處漁港。
二、依漁港法,漁港主要係提供漁船作業、整補、休息使用,漁港內空間之利用可以多元,但須顧及漁港存在與運作之主要使用目的與次要使用目的間互動關係。必須次要使用與主要目的相容,才可共存;但與主要目的衝突之活動,不在容許之列。基於維護港區環境清潔、漁船作業及航行安全,現行尚不宜無限制全面開放漁港垂釣。
三、目前開放釣魚之漁港,均一併公告相關釣魚管理措施,限制違規行為及提醒安全注意事項。
四、提案人建議漁港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民眾收取費用,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及漁港法第12條之規定。
研商辦理情形
一、108年3月22日召開「開放政府第46次議題協作會議」第1次會前會。
二、108年4月3日召開「開放政府第46次議題協作會議」,針對「修正漁港法全面開放漁港港區釣魚並全面興建釣魚平台」連署案,邀請提案人、專家學者、釣魚團體代表、漁會代表、海洋委員會、部分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與會,共同了解訴求及相互討論。
三、經充分溝通與討論,並分組探討「如何在漁會漁民、釣客團體都接受的狀況下,規劃部份適當漁港區域劃設垂釣區供釣客釣魚?(例:避開航道港嘴、有魚群…等)」、「如何落實漁港內垂釣區的經營管理讓漁民作業不受干擾、釣客自律且安全地釣魚便於管理?(例:巡查人力、資源、公司協力…等」,希望在漁港法之規範下規劃適當區域供民眾釣魚,並加強相關經營管理措施,以導正釣魚亂象。
參採情形
部分參採。
目前漁港法已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之規定,應依循現有規定辦理,不需修正漁港法。至提案人建議之相關釣魚管理措施,可納入各漁港主管機關設置垂釣區之管理措施參考。
後續推動規劃
一、第一類漁港,自108年4月9日起邀請釣魚團體、漁會、海巡署等單位逐港現場會勘,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檢討是否有適當區域可設置垂釣區及研議管理機制。第二類漁港部分,業請各縣市政府參照漁業署作法,積極完成轄內第二類漁港之檢討。
二、截至6月5日盤點結果,預計第一類漁港將可再增加3個港(6處),第二類漁港可再增加8個港(12處),詳述如下:
(一)第一類漁港:
- 無適宜區域可開放垂釣者(4個港):前鎮、正濱、南方澳、梧棲(以上均為商港內漁港)。
- 原已開放設置垂釣區,後續無適宜地點可再開放者(2個港):八斗子、烏石。
- 會勘後認有適宜開放地點者(3個港共6處):東港鹽埔1處(鹽埔泊區南側外堤)、新竹1處(南堤外之突堤兩側)、安平4處(南、北外廓防波堤及沙灘區)。
(二)第二類漁港:
- 已完成盤點縣市(13個):高雄市、彰化市、臺中市、嘉義縣、金門縣、花蓮縣、桃園市、臺南市、新竹市、新竹縣、雲林縣、臺東縣、澎湖縣。其中初步認為興達、中芸、彌陀、鳳鼻頭、復國墩、羅厝、新湖、將軍、富岡等漁港尚有開放之空間,後續評估開放可行性。
- 尚未完成盤點縣市(5個):新北市、苗栗、宜蘭、屏東、連江縣。
三、針對本案後續辦理持續推動如下:
1.針對第一類漁港盤點結果有共識開放設置垂釣區者,儘速研議相關管理措施於8月底前完成公告開放。
2.第二類漁港部分,將持續輔導地方政府儘速完成盤點,有共識開放漁港釣魚區域,並儘速完成評估及設置垂釣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