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O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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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雄發生一起女學生上學途中遭陌生男子蓄意撞倒後, 性侵得逞的案子。遭逮捕後,犯案男子稱自己神志不清, 加上認錯人才會臨時起意犯案,並非預謀犯案。
但經警方調查,當天男子行蹤可疑,且利用安全帽遮擋車牌, 穿戴工業手套。犯案後,更是立即更換全身衣物, 被指認為隨機預謀犯案。案件後續雖無公開, 但事實上已有許多公開的案例顯示,許多性侵加害者皆非初次犯案, 累犯的比率極高。
依台灣現行的《性侵害防治法》 加害人能主張要求評估有無施以治療、輔導的必要, 獲減刑或緩刑等處分。
這其實已經不是台灣少數的個案, 許多被害人會因心理壓力和擔心外看法等,或因與加害人為夫妻、 情侶、親戚等關係,而選擇與加害人和解, 使加害者有機會得以減刑或緩刑。
此提案目的為希望主管機關, 重視性侵累犯和情節重大之性侵犯再犯的可能性, 依設定判斷準則或預防措施,公布以上兩種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等個資。
「現行法條」
現行性侵害防治法第9條
1.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其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相片、犯罪資料、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等資料。
2.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規定,不得提供; 其內容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議修改內容」
增列若經法官、警察、醫生等相關人員提出有再犯可能、 已是性侵累犯和犯罪情節重大者, 政府機關得以視情況統一公佈犯罪者姓名、性別、年齡和住所等個資,以預防再犯。
若成功新增並修改法條內容, 民眾受到法律的預防性保護的同時也能對加害者形成嚇阻的效果。 參考今年《酒後駕車新法》中修改的條例「公布10年內酒後駕車累 犯姓名」。
可能的阻礙—
1.依《性侵害防治法》第18條:「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若有ㄧ、被害人同意。二、 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或限制能力者, 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兩項之一, 經法官或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是否會有被害人及其家屬因心裡創傷或擔心遭加害人事後報復等原因,不同意公開審判內容。
2. 公布加害者的個資的同時,加害者的人權也將會受到侵害,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細項,姓名、 年齡和住所等資訊皆屬個資法的保護範圍。是否有能有基於「 維持社會秩序」的前提,公布加害人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