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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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並沒有任何法律明文規定「首都」要設在何處,依照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關於「首都」的相關條文,僅有一條非常模糊的敘述:
第三章第三十一條:「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戰後台灣的國民大會,都是在台北市召開會議,且總統府及五院機關全都設在台北市,因此台北市作為「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地位相當明確。雖然國民大會已經廢除,但是《憲法增修條文》也沒有針對「首都」做出定義,而且中華民國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首都在那裡
所以我提案應該立法訂定台北為中華民國首都,而且有非常多國家將首都寫入憲法或法律內,如:美國、英國,讓首都是台北有法依據吧!
讓首都是台北有法依據,並且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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