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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請求權基礎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時,當刑事訴訟起訴後得退還裁判費

提議者 Julio 小舟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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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10-17
檢核不通過
2024-10-1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一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民法第194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實務上刑事訴訟的偵查至起訴第一審平均時間常超過兩年,若按民法第194條規定常罹於請求權時效,因此原告有時會選擇單獨提出民事告訴並預先繳納裁判費。中華民國法律目前尚無規範如同一請求權之進行中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起訴後法院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一項併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退還民事訴訟判費。

本案提案人主張,應於民事訴訟法增訂第86-1條:「因同一請求權基礎之刑事訴訟起訴者,免徵訴訟費用。其於刑事訴訟起訴後,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所繳裁判費。」

利益與影響

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因同一刑事侵權請求權基礎先行起訴之民事訴訟,本該按民事訴訟法第77-26條規定退還已徵收之裁判費,然而目前法規卻無此法源,民眾先行繳納之裁判費有溢收情況,督請法務部儘速提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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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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