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ei
已附議78 (尚餘24日)
尚須4922個附議
面對超高齡社會,住宿型長照機構及護理之家的住民多伴隨吞嚥困難、慢性病及肌少症等問題,專業的營養介入至關重要。然而,現行長照與護理機構設立標準中,對於營養師的設置規定過於寬鬆,無論住民人數多寡,皆未強制要求設立「專任」營養師。這導致了以下嚴重的體制亂象:
1.專業人力被嚴重挪用與壓榨: 許多長照機構或護理之家為醫院附設事業,為節省人事成本,常要求院內營養師「報備支援」。營養師在需兼顧醫院龐大業務的同時,每週還得無償、無額外津貼地前往長照機構進行評估。
2.評鑑流於形式與資料造假: 住宿型機構評鑑中,營養相關條文繁多且規定細瑣。但在兼任、支援的血汗人力下,營養師根本無法深入了解每位住民的真實營養狀況。為了應付評鑑,許多機構的營養照護紀錄淪為「紙上談兵」甚至被迫造假,嚴重違背評鑑設立的初衷。
3.長照照護品質堪憂: 沒有專任營養師的長期追蹤,住民的營養不良率難以改善,直接影響住民的存活率與生活品質,也增加了後續的醫療健保負擔。
【建議修法事項】
我們強烈建請衛福部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建立更完善的營養師設置規範,防堵機構鑽人數漏洞:
1.實施「階梯式」營養師設置標準:
(一)100 床(含)以上之機構:應至少聘用 1 名「專任」營養師。
(二)49 床至 99 床之機構:雖可聘用兼任或特約營養師,但必須訂定「最低駐點服務時數」(例如:每週至少 16 小時),且嚴格規範該名營養師的總負責床數,不得無限度兼任。
(三)開放小機構「聯合聘用」: 針對 49 床以下之小型機構,允許以「聯合聘用」方式共聘專任營養師,確保營養師有正職待遇,同時補足小機構需求。
2.訂定「跨機構支援」總照護床數上限:
明文規定營養師(含醫院報備支援、兼任、特約)一人所照護的「總床數」(須合併計算原醫院業務及支援機構床數)不得超過合理上限(例如:總計 200 床)。超過此上限,機構即不符評鑑標準,從根本杜絕醫院把一位營養師當十個人用的壓榨行為。
3.強制勞務給付與獨立合約(防堵免費做白工):
評鑑條文應增列:若機構使用母機構(醫院)之營養師報備支援,必須出具「獨立的勞務報酬單據」或「支援津貼證明」。嚴禁將支援長照機構視為醫院營養師的「份內無償工作」,無具體給薪證明者,評鑑一律視為不合格。
1.對住民與家屬: 確保住民獲得真實、量身定制的營養照護,降低營養不良與相關併發症風險,真正提升長照品質,讓家屬安心。
2.對國家政策: 改善長照機構評鑑數據失真的沉痾,讓政府能掌握真實的長照品質數據,資源用在刀口上,並降低後續因營養不良導致的健保醫療支出。
3.對醫事人員: 終結「報備支援」的勞力剝削,保障營養師合理的勞動條件與專業尊嚴,讓專業回歸臨床實務,而非紙本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