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京先生
已附議4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8個附議
前言: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 、既成道路 及私設通道三種,性質上均為公用,但所有權歸屬上並非全屬公有。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然而過去礙於相關所有權人參加其說明會者甚少,其多數地主在繳納三十多年的地價稅後仍不知自知既成道路有其免稅申請,甚至在地方財政吃緊的情況下仍執意繳納可免除的地價稅,深怕等到土地徵收時會喪失其既成道路的相關權利。因目前相關公部門沒有主動告知的義務,以及過去違建關說盛行的情況下,其溢繳的地價稅仍缺乏合理免徵之認定以及還稅於民的相關法條。
提案內容:
1. 為同時加速現行法規20年內需主張私有土地之權利以及所有權人不明都市計畫分屬情況下,建議公部門在都市計畫實行或公告前一年主動告知相關既成道路的所有權人,並在其說明會內告之法規實務上的稅率計算基礎以及免稅申辦細則,如未參加說明會的所有權人在半年後即喪失主張私有地的權力。
2. 依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於建築基地建築使用時,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然而礙於過去違建關說盛行且公權力未落實拆除違建的情況下,因對面既定建築未依法保留法定空地而導致對向建物在興建時被迫保留雙方的法定用地,但現行法規卻無法申請免除其地價稅繳納。為此,是否能研議因既有建築因未保留其法定空地而導致損害對向的建物的所有權人可以減免其部分地價稅額。
3. 目前長年溢繳之既成道路之稅法中,尚無合理還稅於民的相關法規。建議以工務局養護工程科的過去道路養護紀錄或是以停車場管理處的標線設施規劃圖記錄來判定法定歸還地價稅的有效參考期間,其申請土地鑑界費用由所有權人來支付,經查核後發現私有土地確實為既成道路之事實,其權責單位需退還一半的土地鑑界費用
。
1. 改善既成道路中需有20年的時效限制,協助土地所有權人了解自身土地在土地分區上的分屬與其租稅制度不明的盲點,進而提高都市計畫施行效率以及避免其相關爭議。
2. 有鑑於既定違建在面臨長期無法處理的情況下,其現行法令只以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未免太過草率,需綜合了解過去所有事證,評估稅制的合理以符合租稅制度上的比例原則。
3. 兼具公共用路權益,以及落實合理租稅正義。必需有合理的還稅於民的法定制度,其公部門不能以消極回應要求民眾自行舉證來爭取權益,而是要有更積極的作為幫助民眾從寬認定應歸還的溢繳稅金以回歸到政府的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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