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Y
檢核未通過
早上一看一則新聞,「惡男徒手挖女店員雙眼恐失明」,新聞上稱當天員警已經逮捕惡男,卻稱男子有明顯精神異常,送往屏安醫院治療。
請問只有稱自己有精神異常就是否不就接受法律自裁?就可以這樣在外面任意傷害無辜女子?如果今天傷害到的人是您的親朋好友呢?
我是一名25歲的女子,看見這種新聞只能說社會讓人失望。那一名受傷女子才30歲,如往後雙眼失明,她要怎麼去面對?她要怎麼走出那天的陰影?對她的打擊誰能體會?
在此希望能給予這些人接受法律的自裁(死刑、無期徒刑、終身無法假釋出獄)。
希望我小小的連署能讓惡男接受法律自裁。小女子謝謝大家??
影響社會治安的人連進監獄都不能了嗎?送進監獄還會被趕去精神病院,去精神病院在去欺負那些無辜的病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