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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少事法》與《刑法》:強化重大犯罪責罰、落實被害人個資保護及健全責任能力認定

提議者 shun

已附議243 (尚餘57日)

尚須475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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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4-22
檢核
2026-04-2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 提案宗旨與現況問題

針對校園暴力與社會重大命案,現行法律對於未成年重大犯罪者過於寬容,且《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加害者的保護遠勝於被害人。此外,現行法律常因加害者「神智不清」或「精神疾病」而減免其刑,忽略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公義。為導正司法權衡,應針對惡性犯罪加重刑責,並建立完善的被害人資訊防火牆。

 

二、 修法建議訴求

1. 嚴懲惡性故意殺人,明確「義憤殺人」範圍

建議修正《刑法》殺人罪量刑基準。針對非出於義憤殺人、安樂死或正當防衛之惡性故意殺人者:

重刑嚇阻: 處以 5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得假釋,最高可處死刑。

義憤殺人定義明確化: 除現行法規外,應明定報仇動機僅限於「被害人或其摯愛親屬遭受殺害、性侵等重大侵害」後之反擊行為。非此範圍之蓄意奪命,皆應以一般殺人罪重懲。

 

2. 未成年重罪者回歸《刑法》審理

針對未成年(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犯下故意殺人、強姦等重大惡性罪名者:

(1)排除少事法: 該類行為顯示其惡性重大,應直接適用《刑法》審理。

(2)取消減刑: 刪除刑法第 18 條關於未成年人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確保刑期與其造成的傷害對等。

 

3. 嚴格審視精神與成癮狀態犯罪

(1)前置行為責任: 行為人應對其自陷於神智不清狀態(如自願使用藥物或酒精)之行為負起完全刑事責任。

(2)凡因吸毒、酗酒導致喪失行為能力而殺人者,或精神病發作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殺人者,不應適用減刑或免刑,應統一適用殺人罪判處重刑(最高死刑)。

 

4. 強化個資保護與政府移除義務

(1)加害者資訊揭露: 針對殺人、強姦重罪者,應准許公開其姓名、年紀與長相,以維護社會安全與公眾知情權。

(2)被害人絕對隱私: 嚴禁洩漏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個資。違者應負刑事責任。

(3)政府主動權責: 針對網路上已外洩之被害人個資,政府應負起監督與強制刪除之義務,確保受害者及其家屬免於網路公審或二次傷害。

利益與影響

強化犯罪嚇阻: 透過大幅提高刑期與取消未成年保護傘,讓潛在犯罪者知曉法律底線。

實現社會正義: 修正法條失衡,讓刑酬相抵之原則得以體現。

完善被害者路徑: 透過法律強制力封鎖受害者個資,給予遺族應有的尊重與安寧。

執行時間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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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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