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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意代表及民選首長政見驗證機制

提議者 Juan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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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24
檢核不通過
2017-11-2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鑒於民選首長或民意代表,除了投票時可驗證民意,僅有罷免機制來輔助其就任後之表現成效,又台灣長期受大型政黨操弄,民意僅於投票可表現,選後政策與政見完全悖離,候選人政見卻幾無任何驗證、考核機制,茲建議民選代表及首長政見應具體,且量化,令民眾可在當選人任期屆滿之往後選舉之參考。

建議如下:

1.候選人所提政見應條列化,所列政見70%應可明確量化或清楚判斷「是」、「否」達成,且概估牽涉之預算金額;餘30%始可為願景類等難以明確判斷達成與否之政見。

2.該70%所列政見依達成率規範當選人日後參選之條件

   (1)未達該70%政見之60%者,不得參選近一次同等級或較高層級之民意代表或首長。(兼以選舉人口計,不得為較多選舉人口之競選)

   (2)未達該70%政見之50%者,不得參選近二次民意代表或首長之選舉。

   (3)未達該70%政見之40%者,應以詐欺罪提起公訴。

利益與影響

1.政見的具體量化,有助人民監督民選代表或首長是否浮濫提列政見,亦可據以判斷政見之達成。

2.輔以證件所涉預算額度,可資判斷候選人政見之提列是否相應參選之層級,督促候選人務實提列,超乎層級提列過高,可判斷候選人過於吹噓;提列過低,太易於達成則可判斷候選人係為美化該量化之政見而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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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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