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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魚槍剃除於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讓魚槍回歸一般休閒用品,不應列為管制品。

提議者 cybertrek

已附議31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68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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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1-07
檢核
2017-01-0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3-09
將魚槍剃除於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讓魚槍回歸一般休閒用品,不應列為管制品。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本案爭取將魚槍剃除於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讓魚槍回歸一般休閒用品,不應列為管制品。
ㄧ、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582000705號令修正後,有關射魚、採捕海域生物行為得由漁業法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二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等自然資源或漁業資源管理法規予以必要之管理,本辦法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授權,係為維護遊客安全就水域遊憩活動為管理,除本條文外均無規範自水體中獲取魚類等資源之行為,為避免與其他法規競合,並符合條例授權範圍及意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 規定(原條文為:從事潛水活動者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物)。
所以,魚槍的使用原本都有太多母法在行政的誤解下交錯管制,非常不合常理;所以根據此條款的解釋精神,所謂的日常休閒用品不應在其尚未違反任何法條之前就列為管制品。
二、依據現行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條所述,針對原住民及漁民乃有供作生活工具之用途,並指名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顯然其原意精神是認可魚槍乃為日常生活用品。而憲法第七條所述,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則在此一日常生活工具用品之觀點中,即便不需要區分原住民/漁民或一般身分人民去管制,這也是憲法賦予公民權的基本訴求。
三、依據現行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規範管理辦法),一般民眾是可以透過三種管道申請購買魚槍:(1)魚槍零售業者合法申請進口販售(委託公司代理進口),(2)自行攜帶入境,(3)委託他人攜帶入境;一般民眾卻無法透過申請程序直接個人購買進口或委託境外攜入,因為主管警務機關經常不受理,顯然剝奪民眾基本生活權益並有圖利廠商嫌疑,恐有違憲疑慮。
四、就殺傷力而言,魚槍通常使用橡皮或壓縮空氣,在威力、便利、迅速性上未必比得上一般常見的刀械甚至球棒或鐵棍;現行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20-1條敘述:「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火藥槍)方才為真具高強度殺傷力及敏捷性。相關管理機關應參考先進國家之概念與做法、並衡量現代民情,讓魚槍回歸日常生活用品定義,採制定完整清楚的漁獵標準,例如季節、區域、數量等,讓民眾有所適從,方能跟上時代觀念與先進國家並列。

利益與影響

一、眾所周知傳統漁獵法乃為漁民及原住民生活文化中具有歷史淵源以及永續保育觀念的自然取食方式,若能將此精神推廣至更多社會大眾,方能帶動民眾對於社區部落傳統與保育的學習和尊重。
二、先進國家不但能以安全合理方式認知魚槍為潛水休閒活動器材或生活魚獵器具予以普遍開放使用,更能以舉辦休閒觀光活動/比賽來促進旅遊消費效益,亦能提升相關產業發展,例如魚槍獵魚錦標賽,政府相關部會應有相當的認知與檢討,方能跟上世界潮流。
三、規範傳統漁獵的捕食數量合情合理之下,既能鼓勵民眾更加認識相關水域活動,促進運動休閒觀光產業,也能推廣簡單環保消費觀念,不再過度以大型船、網捕撈、購買、運輸、冷凍、量販及狂食,乃為低碳足跡之環保觀念,實為很好的社會教育方式,應該鼓勵落實。

結論:
1.無論何種潛水方式(水肺氣瓶/空壓機管路/自由潛水/浮潛...)及何種方式下海方式(漁船/遊艇/岸潛),以及法律上核准擁有即可使用的簡單道理,請各部會酌予參考並研究其法規宗旨意涵,勿再片面解讀並擾民甚至剝奪民眾基本權益!

2.漁政機關應認清漁業資源的維護應該在大型船撈圍網予以正確管制,世界責任漁業觀點應對傳統性、個體性、在地性、少量性的方式予以尊重,相關部會都應該有更清楚負責的標準推動新穎的海洋觀點,還給民眾基本的海洋活動參與權利,呼籲各行政部會不可再擾民並與民爭法權。

3.打魚人必定是深切親自愛海的才會從事潛水捕獵活動,也最能感知海洋的變化與珍惜永續經營獵場的精神--若沒有乾淨豐富無污染的海洋生命,何來精彩之潛水漁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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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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