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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衛廣媒體適格性審查與 AI 影像標註規範,守護新聞真實性】

提議者 指南紅2.0

已附議282 (尚餘40日)

尚須471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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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1-25
檢核
2026-01-2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 提議摘要
針對數位資訊環境之劇烈變遷,行政院應督導所屬權責機關,針對新聞媒體營運計畫之審查、評鑑及換照行政作業,建立更具體之「風險管理評估」與「AI 影像透明度」執行指引。本提案訴求建立 「違規紀錄與經營能力關聯性評鑑」、「新聞影音 AI 生成內容標記義務」 及 「第三方專業查核驗證機制」,以落實行政監理之守門員角色,維護公共頻位資源之合理配置。

二、 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請行政院督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數位發展部及法務部,於行政職權範圍內落實下列管理措施:

  1. 建立「營運適格性」之行政評鑑基準:
  2. 經營誠信與風險指標: 行政機關於辦理執照申請或換發時,應將申請者過去營運期間之「行政處分紀錄(如:違反事實查證、妨害公共秩序等)」納入經營能力評估指標。若受裁罰次數顯著異常,行政機關得認定其營運計畫缺乏實質執行力。
  3. 法遵改善計畫實效化: 針對曾有重大缺失紀錄之申請者,行政機關應要求其提交「法遵重建計畫」並負擔更高之說明義務,提供由公正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核報告」,證明其具備防範重複發生缺失之專業資源。
  4. 制定《新聞影音 AI 標記與實質核查行政作業規範》:
  5. 資訊透明度義務: 要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凡使用擬真生成式 AI 製作之影像,應於畫面顯著位置標註「本內容含 AI 生成」字樣,並同步落實數位元數據(Metadata)之標識,以利溯源。
  6. 內控實質核查: 行政機關應將「AI 內容識別與標記執行狀況」納入年度評鑑。若業者蓄意利用 AI 技術產生誤導性訊息且未依法標註,應視為營運管理重大缺失,列入行政處分考量。
  7. 精進《營運計畫實質審查要點》:
  8. 量化查證評核指標: 建立更明確之「事實查證執行量化表」,包含更正報導之時效、自律組織決議之落實率等。行政機關應以此作為評定其營運計畫是否「健全」之基準。
  9. 強化行政聽證程序: 針對具備高度公共利益影響之執照申請案,應依法召開行政聽證會,廣納社會團體及專業機構意見,並將其納入行政裁量之依據。

三、 利益與影響

  1. 提升行政監理效能: 透過將抽象的「公共利益」轉化為具體的「違規紀錄評鑑」與「技術指標」,使行政機關能更精確地篩選具專業素養之業者。
  2. 防禦資訊安全風險: 建立 AI 標記機制,能讓民眾在數位時代具備辨識虛假影像之能力,減少不實資訊干擾。
  3. 確保資源配置公平: 衛星頻位屬國家稀缺資源,透過嚴謹的行政評核,能確保資源由具備法遵紀錄與社會責任感之業者使用。
  4. 平衡行政裁量與專業標準: 藉由技術指引與量化標準,增加行政作業的預測性,同時確保媒體應盡之誠實義務。

四、 佐證資料

  1. 行政指引: 參照行政院頒布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將其精神落實於廣電媒體監理實務。
  2. 國際趨勢: 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案》(EU AI Act)及各國通訊監理機關對業者「經營適格性」之行政指引。
  3. 技術協議: 數位發展部推動之數位內容溯源技術(如 C2PA 協議),已具備實施 AI 影像標註之技術可行性。

五、 建議權責機關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主責修訂衛星廣播電視營運監理、評鑑及換照相關行政要點。
  2. 數位發展部: 負責 AI 影像識別標註之技術標準與來源證明協議之推動。
  3. 法務部: 研擬關於 AI 內容所涉行政侵權責任之法釋示,補強行政處分之法理依據。

利益與影響

提升行政監理效能: 透過將抽象的「公共利益」轉化為具體的「違規紀錄評鑑」與「技術指標」,使行政機關能更精確地篩選具專業素養之業者。
防禦資訊安全風險: 建立 AI 標記機制,能讓民眾在數位時代具備辨識虛假影像之能力,減少不實資訊干擾。
確保資源配置公平: 衛星頻位屬國家稀缺資源,透過嚴謹的行政評核,能確保資源由具備法遵紀錄與社會責任感之業者使用。
平衡行政裁量與專業標準: 藉由技術指引與量化標準,增加行政作業的預測性,同時確保媒體應盡之誠實義務。

執行時間2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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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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