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in4
已附議17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26個附議
近來因為COVID-19疫情的蔓延,針對健保納保與保費, 社會及立委皆在熱烈討論。而眾多長期居住在外之民眾紛紛返國就醫,其癥結就是逾越母法的《健保法施行細則》 中關於健保可以「停保與復保」的規定和例外。
政府以施行細則給了某些人「通融」,只要「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 ,無論原因(ex. 出國留學、出國工作、出國遊玩、移民...等), 都可以檢具證明向健保署申請暫時「停保」,就可以自出國當月起「 免繳保費」,直到返國那一天起自動「復保」,導致這些人不管是去中國、去美國、日本、歐盟等任何一個外國, 都是一樣的情況。
而後衛福部為降低停保的僑民或其他旅外國民返國後立即使用健保的 道德非議,又象徵性規範, 返國後要繳納3個月保費才可以再度停保,種種逾越《健保法》 母法精神的後門條款,才是埋下今日引發議論的真正火藥。
另,外交部駐外人員及其家屬卻也都在特例對象名單裡, 反而是那些經濟弱勢者無法申請停保。此外,停保的程序複雜, 更讓許多不懂規則的無辜民眾受累。
第二個嚴重的問題是:濫發中國人士來台居留證。 在2011年修法前,陸委會、 衛福部與移民署以行政公告開放中國部分人士得以「學術交流、 產業科技研究、投資經營管理」等來台, 甚至將其入境停留規定優於其他外國人,悄悄地將出入境許可、 停留等簽證,改成可以逾180天; 而一般外國人停留簽證最多90天,申請延長亦不得逾180天。 這些「專業 」中國人士的眷屬,還可以「陪同來台」、「陪同團聚」 的名義來台,以第六類地區人口納入健保,延續到現在, 完全違背健保立法時居留滿6個月是為了社會保險的社會連帶精神。
我們認為應全面廢除細則,具備「國籍+戶籍」 之人無論出國多久皆要繼續納保, 而出境2年以上且戶籍遷出或未具戶籍之國民, 若返台或打算落葉歸根定居, 則相對應設籍並持續住滿6個月的健保等待期, 再以適性納保並未不合理。
第二,應即刻禁止行政單位的過度放寬, 我們應在國境管理時要求其檢具一定財力證明文件與投保大於其停留 期間之醫療險和意外險之購買證明入境, 以維護他們在台期間的健康權。
若政治上無法立刻禁止不當的行政命令後門條款, 則應該比照國人雇主與獨立執業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身分別, 以第一類投保分級表最高級納保並百分之百自負保費。 而我國國民之中國籍眷屬待遇與納保要件, 則應與其他外國籍眷屬一致,避免爭議。
第三,健保應重新規範特例對象名單, 駐外人員及家屬通常擁有一定經濟能力,應讓那些失業者、 經濟弱勢者受到優待。且,也應盡量讓停保程序簡單易懂。
利益:健保不需要提供過多醫療資源,改善負債狀況
影響:讓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成為特例對象,並且停止健保濫用之情況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