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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停車格全面收費,停放於車格內之公共及租賃自行車比照費率收費辦理

提議者 HsiangYu

已附議24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5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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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7-10
檢核
2017-07-1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9-1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年來隨著共享經濟的發展與流行,出現了許多共享形式的交通運具,諸如UBER、YouBike(或以Ubike為人所熟知)、CityBike等等。

遍及大台北都會區的YouBike、台中市的iBike、台南市的T-Bike、高雄市的CityBike等系統,均是以租賃站點作為基礎,使用者必須於租賃站點完成車輛借還的動作。也因此在沒有租賃站點的地方,便無法使用到公共自行車的服務。

自2017年4月開始,oBike系統進駐台灣。此系統主打沒有車柱、沒有租賃站點限制,欲使用oBike服務的民眾,僅需加入會員即可租借車輛,還車時也只要將車輛停到合法停車區即可,打破過去公共自行車的借還極度仰賴固定站點的營運模式。

然而自行車的停放,除了各地政府所設置之自行車架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所述,還可以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於機車格內,使得在各大都會區中原先就已經供不應求的機車格,如今除了應付機車族的停車需求外,還必須容納公共租賃自行車的停放,也因此引發自行車族與機車族之間的停車紛爭。為解決公共租賃自行車占用機車格的狀況,新北市政府於2017年7月7日公告禁止租賃自行車停放於11都會區域的機車停車位、以及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場址周邊的自行車停車位。

然而如今的機車停車格內,不僅僅只有租賃自行車停放,也有許多長期未使用的機車,因為停車位免收費而長時間占用,導致真正有停車需求的民眾反而沒有車位可以停放。

 

有鑑於上述事項的發生,在此提案機車停車位應全面收費,同時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之公共或租賃自行車應比照辦理。杜絕長時間的佔用導致真正有需求的民眾沒有車位可以停放,衍生額外的交通問題與糾紛。

利益與影響

  1. 任何道路均為政府所擁有之公共財,停放於上方的車輛,均是占用政府的土地,因此應當實施停車空間的全面收費,使車輛的停放轉化為向政府租用土地的形式來進行,除可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更可落實空間正義的實踐。

  2. 台北市於2015年底實施汽車停車格全面收費後,成功杜絕免費車格遭長期占用的現象,提升車格2-3倍的周轉率,民調也表示73.5%的汽車駕駛認同停車格全面收費的政策,實施之後有超過半數的駕駛人認為停車位變得更加好找。因此除了汽車停車格,機車停車位也應全面收費,提升機車格的周轉率、讓機車駕駛人更容易找的到需要的車位。

  3. 台北市曾於2016年舉辦公民工作坊討論機車停車位是否比照汽車停車位全面收費,當時的工作坊上,大多數參與的民眾皆支持機車位全面收費,會議中也做出任何車輛應依其停車時所占用的面積比例收取停車費用。然而交通局卻因故沒實施此項政策,等同於是背棄民意,因此應當藉此機會,徹底實施機車停車位的全面收費。

  4. 現今全國各地的機車停車位多半不收取停車費用,導致民間業者因沒有利益可以收取,進而不願提供路外機車停車場。實施機車停車位全面收費後,可同時增加民間企業加入機車停車場供給行列的意願,使機車使用者更容易找到所需要的停車位。

  5. 公共與租賃自行車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上,也等同於本段落第一項所述,是占用政府土地的行為,更何況這些車輛均是營利事業作為該公司經營生財的工具。因此應當針對這些停放於機車停車位,甚至是自行車架的公共或租賃自行車收費。要利用政府的土地做生意,就應當繳納合理的租金給予政府。

  6. 有鑑於現在路邊的機車停車位多半沒有收費,使租賃自行車可以藉此理由在停放時免付停車費,因此應當對所有的停車位規劃合理的費率,使這些租賃自行車在停車的同時比照該費率收費。在此同時,也可以杜絕租賃自行車,如現在oBike隨便停車所衍生的交通問題。

5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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