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a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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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28-1 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汽油數量在十公升以上或柴油數量在五百公升以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表登記。但漁民提供購油手冊及農民提出農機使用證者,不在此限。
第 28-2 條 加油站設置自助加油區提供自助加油服務者,其自助加油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七、禁止灌注油品至交通運輸車輛油箱以外之容器內。
然,目前國內自助加油站越來越多,甚至部分加油站只有自助加油,沒有人工加油
而國內需使用油桶等容器加油的需求並無大幅度的改變,例如割草機、農用機、發電機等設備不方便至加油站加油,農民或工人也不可能隨身攜帶使用證明,
另,國內露營人口大幅度增加,使用燃油汽化燈、汽化爐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
無法合法取得燃油著實造成民眾不少困擾
回頭來看法規部分,汽油數量在十公升以內於人工加油區可使用桶(槽)加油,且無須登記,為何自助加油卻不行?
從當初立法的立意來看,亦看不出禁止自助加油區使用桶(槽)加油有何安全風險上的大幅度改進
建議研擬開放自助加油區汽油或柴油在一定數量以下使用桶(槽)加油
方便民眾於自助加油區合法取得少量汽油或柴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