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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加油站開放灌注油品至交通運輸車輛油箱以外之容器內

提議者 Hatton

已附議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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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3-31
檢核
2022-03-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5-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28-1 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汽油數量在十公升以上或柴油數量在五百公升以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表登記。但漁民提供購油手冊及農民提出農機使用證者,不在此限。

第 28-2 條 加油站設置自助加油區提供自助加油服務者,其自助加油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七、禁止灌注油品至交通運輸車輛油箱以外之容器內。

 

然,目前國內自助加油站越來越多,甚至部分加油站只有自助加油,沒有人工加油

而國內需使用油桶等容器加油的需求並無大幅度的改變,例如割草機、農用機、發電機等設備不方便至加油站加油,農民或工人也不可能隨身攜帶使用證明,

另,國內露營人口大幅度增加,使用燃油汽化燈、汽化爐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

無法合法取得燃油著實造成民眾不少困擾

回頭來看法規部分,汽油數量在十公升以內於人工加油區可使用桶(槽)加油,且無須登記,為何自助加油卻不行? 

從當初立法的立意來看,亦看不出禁止自助加油區使用桶(槽)加油有何安全風險上的大幅度改進

建議研擬開放自助加油區汽油或柴油在一定數量以下使用桶(槽)加油

 

利益與影響

方便民眾於自助加油區合法取得少量汽油或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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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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