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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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師應具備以下全部條件者始得考核甲等,
但礙於公立學校校長不願意得罪教師之心態,且錢是國家出的,加上國家也沒有明確甲等人數
上限規範,所以現況是幾乎所有高中以下學校教師幾乎人人都是甲等,造成不公不義。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
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礙於教師人數眾多,以及教師產業工會護短心態,此種不公不義的狀況,竟然一直延續都沒有任何改善措施。
應確實落實考核制度,避免鄉愿,以確實發揮考核作用,以達到
一、鼓勵認真的教師。
二、刺激非甲等者積極改善。
三、改善不公不義的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