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春日暖陽
已附議1496 (時間已截止)
尚須3504個附議
交通罰單若申訴通過一定比例或數量,原製單員警須申誡乙次
說明如下:
1.因現行交通違規樣態多種,亦開放民眾檢舉,但第一線多數執法員警卻無法充分了解法規,為了製單時效甚至業績壓力,沒有依法行政~
2.部分員警即使法律無明確規範,無環保或監理人員即開噪音或改裝罰單,只因民眾態度或個人喜惡判斷即製單告發,造成民眾不便
3.即使民眾在員警製單已表達異議,但因無任何處罰機制,員警只會請民眾"事後"自行申訴,甚至行政訴訟,申訴/訴訟的成本(時間,交通成本等)全數轉嫁受害民眾,完全不合理
4.即使申訴成功,當初製單員警亦無任何處分,導致更肆無忌憚開單,造成社會成本增加,民眾不便.
5.警察隨意侵害無辜民眾權益,比怠惰不做事還嚴重
1.導正員警依法行政概念,有行政裁量權的人本就應該熟知法源依據
2.避免員警因個人喜惡,隨意開單,汰除情緒管理不當且不適任員警
3.對民眾的異議可以更加被重視
4.減少後續社會成本與司法資源
5.避免成為在缺乏法律程序及違反人民意願的前提下,以行政力量強行控制人民生活的警察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