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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三項增列危險駕駛要件 及因違停造成他人、他車事故,應將違規停車列主因

提議者 agyer

已附議6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32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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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2-01
檢核
2022-02-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4-0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三項增列危險駕駛要件 及因違停造成他人、他車事故,應將違規停車列主因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違規停車懲罰過於不成比例,無法根據嚴重性來處罰,進而導致違規停車者付出的成本很小,甚至社會成本外部化。

就算造成最嚴重的影響「阻塞交通」、甚至導致後車閃違規停車發生車禍,也僅能不成比例的處罰。

 

1、

目前違規停車處罰要件僅規範「區域」(如紅線黃線),卻沒有考慮行為影響要件!

如併行停車在車道上、占據車道停車等,迫使後方他車讓道,這種危害巨大,卻沒有定義危險駕駛!

現行條文第43條第三項「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建議增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故意占據車道臨時停車或停車 、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或他人讓道。」

 

2、


若後車因前車占據車道停車而閃車發生車禍,現行鑑定制度為「肇事主因多屬駕駛車輛者未注意車前狀態,對方違規停車僅為肇事次因。」

但是現行國家道路工程制度及已開發國家制度,都要求佔據車道的工程設立漸變區,提早預警後方駕駛人逐步變換車道ˋ。


然而對於占據車道的違規停車者卻沒有此要求,反而車禍發生時,卻是後車承擔最大肇事主因,實屬不公不義。

 

應讓違規停車為肇事主因

利益與影響

降低目前每年約3K死亡及上萬人受傷人數,保護我們自己跟所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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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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