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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火災的文化資產及其用地,一百年不得做修復原狀以外的用途

提議者 Hazuki Hsieh

已附議7861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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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1-09
檢核
2016-11-0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6-11-11
回應階段
2016-12-2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鑑於台灣各是文資古蹟等均會自燃,因此建議立法規定遭遇火災的文化資產及其用地,一百年不得做修復原狀以外的用途。以杜絕有心人士藉由縱火進行炒地的事情。

利益與影響

降低文資古蹟自燃的機率。

減少有心人士利用縱火達成都更或炒地皮的事實。

可有效維護古蹟用地不被任意霸佔。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文化部 

665 已關注 關注
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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