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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重罰惡意逼車行為之法規

提議者 騏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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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5-05
自行撤案
2018-05-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規定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因修改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永久吊銷該汽車牌照及永久吊銷駕駛人駕照。

 

利益與影響

杜絕危險駕駛行為

減少逼車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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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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