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en Sei
檢核未通過
針對酒駕累犯者(第三次以上)除現行法規規定處罰外,沒入其犯罪工具(機車或汽車等)
1.依據警政署統計,近十年來,酒駕一直是國內死亡交通事故的首位
2.唯現行法規對於酒駕累犯且名下無財產人士,即便吊銷其駕照
他亦可無照開車上路,同時對於酒駕的高額罰鍰因名下無財產亦無法對其產生嚇阻作用
同時,因目前監獄人滿為患,針對酒駕累犯者執行入監的期待可能性並不高,遏阻力也不夠
故,希望透過修訂法律,酒駕累犯者,沒入其犯罪工具,使其無法遂行犯罪行為
3.此一法規倘若實施可能遇到的難點
或許會有人說刑法第三十八條早有明訂,舉凡提供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或犯罪所得的東西,檢察官或法官不問任何理由,都可以依法沒收
但實務上,酒駕累犯被沒收汽車者相當罕見,如果透過特別法修訂,可以讓法官有更明確的判案依據
4.另酒駕累犯有可能名下根本就沒有動產,犯案工具皆是向朋友借來
此一情況可以考慮參照日本酒駕連坐法 即便犯罪工具非犯罪者所有亦併同沒入
唯法務部可能會提到刑罰有「自己責任原則」,不宜對非當事人課以刑責
但參照日本的連坐法 是酒駕者的車輛是跟別人借,車主必須被罰最高5年徒刑或最高新台幣30萬元;給司機喝酒的店也必須受罰,罰金最高新台幣13萬元
同時,修法之後日本酒駕也顯著減少,可見此法規實施有其成效
以日本例子為參照,僅只沒入他人提供之犯罪工具應已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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