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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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本人行經國道3號發現員警位置為國道3號15.9公里正上方之國道5號位置往下拍攝,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規範:「有關各警察機關執行測速照相勤務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以避免民眾誤解。」
雖然開立罰單的員警表示此位置為一般人可視的位置,根據第三方街景(國道3號16公里之Google街景)可發現此並非一般人可視的位置,不僅警車完全被遮住,連同員警也有超過半身被護欄遮住根本不易察覺,此完全不符合警政署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之要求。
故在此提案希望與警政署證實對於一般民眾而言,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制高點的執法地點並非一般民眾可視的位置,並要求重新定義警政署「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中的公開執法定義,除穿著警察制服之外,員警值勤時不能被任何物品遮蔽或於制高點造成民眾無法清楚辨識員警等條件。
超速問題若只是事後開罰並無法使用路人當下減緩車速,故此提案要求員警於明顯的位置值勤,不僅能減少對未發生事故的用路人採取無謂的罰緩,還能有嚇阻超速效果更進而能達到安全用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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