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大寶
已附議7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4個附議
原《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政府收到罰單後,只需要繳1%至中央,24%分配給各處機關,其餘的75%分配給各地方,造成全國測速照相、區間測速濫設的亂象,建議修改成繳50%至中央,25%分配給各處機關,其餘的25%分配給各地方,且罰單第四條應改寫明中央、執法單位、地方單位,每年必須各提撥12%作為交通號誌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且成果由第三方監督及驗收。
目前無確切規定地方政府、中央、執法機關每年必須各提撥罰單的12%來改善交通,造成地方政府成為既得利益者,但交通問題仍未解決,用路人上路仍會因道路設計不良而違規、受傷;交通罰款用於交通改善本為最適當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