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in michael
檢核未通過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但是外離島離台灣本島距離非常遙遠,加上縣民對外交通僅能依賴飛機或船舶,然而受限於氣候及航空公司的航班安排,外加去年有一家航空公司無預警解散,航班機位大減,造成外島旅行上受限。另外由於外離島醫療落後,當有需要後送臺灣進行醫療,還必須等固定的航班,枉顧外島縣民生存權,有鑑於此,我建議外離島政府與民間企業聯合成立航空公司,可以參考韓國的濟州航空,他也是地方政府與企業聯合成立的航空公司。或是與民間合資把復興買下來,經營台灣飛外島的航線,以外島縣民為主要運輸服務對象,保障外島縣民權益,也可以開辦國際線,吸引外國觀光客到外離島觀光。
1.有醫療需求能快速後送臺灣醫學中心,保障外島的生存權。
2.在年節特殊節日能專門運輸,讓在台灣的居民返鄉不需要大費周章地去搶購機票,保障外島人民依憲法所賦予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3.外島人民搭乘飛機時,飛機票價應於1000元以內,台灣本島的居民也可以用比其他航空公司更平價的價錢購買機票到外島觀光,促進外島觀光發展。
4.開辦國際航線,吸引更多外國觀光客到訪國內外島觀光,增加觀光發展。
5.增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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