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連敗文
已附議4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1個附議
採取同一性別之學校基本上是認為,「減少異性交流帶來的感情干擾」,可以視為一種對跨性別的矯正治療,恐跨且違反人權,且傳統男校與女校常有教學資源分配上的明顯差異,男校招收的學生人數明顯較女校多,校地通常也較大;如:建國中學校地5.75公頃,北一女中僅2.64公頃,嘉義高中校地10.47公頃,嘉義女中僅4.6公頃,恐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原則,性別教育平等法的十四條也明訂“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故應禁止各級學校招生限制性別
讓各級學校招生不再存在性別歧視,男女學生的資源也不再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