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6-10-29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6-10-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6-11-24回應階段
目前的中、小學中兼任、代理、代課教師占了一定程度的比例,
其中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同屬員額編制內教師,
工作內容與義務皆與正式教師無明顯差異,
有不少學校亦使代理教師兼任導師、行政、協辦行政等職。
然而,
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之間卻明顯出現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甚至代理教師之間亦是如此。
同為代理教師,有些聘期與正式教師相同(數量較少),
但多數聘期只有10個月或11個月(尤其是縣、市立學校很常見)。
換言之,多數代理教師於暑假這兩個月被迫失業,
而且在這兩個月內出現身分認定矛盾之處,
例如:
欲請領失業補助時,被以「假性失業」,
或是「兩個月後會有工作」(即使尚未確定能有新工作)等理由百般刁難;
同時間卻因為這兩個月的「失業」而收到國民年金繳款通知單......
此外,聘期未滿12個月還造成其他問題,例如:
有部分代理兼行政,暑假時間需到校上班,
即使非行政職,部分代理教師(尤其是續聘者)亦需到校支援。
然而暑假不在聘期內,
表示這些代理教師需在暑假時間「無薪工作」。
這亦同時導致職業保險的問題,
當校方要求這些代理教師暑假上班時,
卻因為不在聘期內而進入勞保空窗期,
若上、下班途中,或是在學校工作時產生職災,
這些代理教師卻領不到職災相關給付。
最後,代理教師暑假不算在聘期內亦導致應有的假消失了。
各職業都有各自的假別,
如勞工雖暑期需上班,但有特休假;
兼任行政職的正式教師與勞工相似,暑期需上班,但有特休假;
非兼任行政職教師則是無特休假,但暑期不需上班。
唯有變形聘期下的代理教師非但無特休假,同時暑期還是無薪假;
無形之中權益嚴重受損。
綜合以上,
代理教師的變形聘期(未聘滿12個月)造成了許多問題,包括:
1.與正式教師同工不同酬
2.暑期身分認定混淆(究竟是失業還是未失業?)
3.部分情況下暑期需無薪工作
4.暑期到校服務時卻無相關職業保障
5.合理該有的假因此消失,相關權益受損
因此提案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
在現行的制度下,代理教師相關權益受損,
因此有部分好老師被生活所困心有餘而力不足,
或是沒考到正式老師就選擇轉換其他工作領域,
無形中使學生的學習受到影響。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回應日期
2017-03-24
回應機關
教育部
一、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再依各地方政府及各學校現場實際情形,渠等統一界定聘期確有其窒礙難行之處。
二、復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國中小代理教師聘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又前揭辦法為符合教育現場之彈性需求,並未明訂代理教師聘期,授權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爰該類教師起聘日期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本權責起聘。
三、國中小代理教師聘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渠等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視實際教學現場情形,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予以聘用。倘若將代理教師聘期強制入法,不僅涉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恐衍生更多問題產生。
四、有關本議題提議者:「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之建議,教育部依前揭會議決議同意部分參採,對於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聘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兼任行政職務、獲再聘及專案增置員額方案之代理教師,建議各地方政府能朝給予聘期至隔年7月31日方向規劃辦理。
一、教育部於105年11月25日(星期五)下午4時15分聯繫本議題提議者,提議者表示,提議內容以105年10月31日公共政策網路提議內容為主,不另補充說明。
二、於105年12月16日(星期五)上午9時27分聯繫本議題提議者,告知105年12月26日(星期一)召開會議,並詢問是否出席及有無需再補充說明,提議者表示當日有課務在身不便請假,並仍以平臺上內容為主即可。
三、於106年3月1日(星期三)下午4時29分聯繫本議題提議者,告知106年3月9日(星期四)召開會議,並詢問是否出席及有無需再補充說明,提議者表示當日有課務在身不便請假,並仍以平臺上內容為主即可。
四、另告知提議者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提議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教育部原應於兩個月內完成具體回應,為使本議題討論更為周全,再向國發會請求展延兩個月並獲同意,爰將於106年3月2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說明。
一、教育部已於105年11月18日、同年12月26日及106年3月9日邀集提案者、各地方政府、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及本部相關單位,召開研商公共政策網路平臺所提「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議題會議,會議決議彙整如下:
二、教育部表示,國中小代理教師聘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其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視實際教學現場情形,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予以聘用。
三、教育部了解目前各級政府財政的困境,但薪資之核發仍應立基於公平正義原則。教育部期許各地方政府,依據前開會議的決議,對於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聘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兼任行政職務、獲再聘及專案增置員額方案之代理教師,能朝給予聘期至隔年7月31日方向規劃辦理。
一、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再依各地方政府及各學校現場實際情形,渠等統一界定聘期確有其窒礙難行之處。
二、復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國中小代理教師聘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又前揭辦法為符合教育現場之彈性需求,並未明訂代理教師聘期,授權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爰該類教師起聘日期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本權責起聘。
三、國中小代理教師聘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渠等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視實際教學現場情形,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予以聘用。倘若將代理教師聘期強制入法,不僅涉及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恐衍生更多問題產生。
四、有關本議題提議者:「代理教師應給滿12個月聘期」之建議,教育部依前揭會議決議同意部分參採,對於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聘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兼任行政職務、獲再聘及專案增置員額方案之代理教師,建議各地方政府能朝給予聘期至隔年7月31日方向規劃辦理。
督導並追蹤各地方政府106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獲再聘及專案增置員額方案所聘任含括上、下學期聘期之代理教師實際給薪情形,俾做為研議修正相關規定之參考。
回應日期
2017-01-25
回應機關
教育部
〈將於106年3月2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針對本議題提案,教育部相當重視,已分別於105年11月18日及12月26日邀集本議題提議者(因有課務未能參加)、各地方政府、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及教育部相關單位,召開兩場會議聆聽意見。為使本案討論更為周全,將持續聆聽各界意見並妥善溝通後,再行回復。
〈將於106年3月2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3月2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3月2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回應日期
回應機關
教育部
目前閱讀版本:2017-01-24 15:27
〈將於106年1月2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感謝提案人昌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教育部已接收到各位的連署,以下初步說明教育部針對此連署案的回應規劃:
(一)依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提議實施要點.pdf》第8點規定,教育部須於兩個月內〈106年1月25日前〉完成具體回應。
(二)教育部已於105年11月25日(星期五)下午4時15分聯繫本議題提議者,釐清並確認提議內容。
(三)教育部將針對本議題盤點相關資料,進行訴求研析及可行性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意見。
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將於106年1月2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1月2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6年1月25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