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喪假、婚嫁等給假原則,望請重新檢討並期望參考公務人員給假 (期望減少差異)

提議者 YoY

已附議4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6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5-06-26
檢核
2025-06-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08-29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喪假、婚嫁等給假原則,望請重新檢討並期望參考公務人員給假 (期望減少差異)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主旨:希望勞工之婚假、分娩假、喪假、特別休假等,可與公務人員相同或增加。

說明:

立法院今於2025年5月9日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勞動節(5月1日)原屬勞工才有的假別,因應時代潮流及民意,立法院委員投票同意讓公務員也與勞工一起放假。

原勞工可利用5/1勞動節當日,辦理報稅、公務機關文書等作業,但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正,以致於勞工須請個人的特別休假,至公務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建請相關單位重新考慮給予勞工相同或增加特休假、婚假、喪假等。

假別舉例說明假別:

1. 婚假:公務人員(14天) ─ 勞工(8天)
2. 喪假:

  (1)公務人員(15天-父母或配偶) ─ 勞工 (8天)

  (2)公務人員(10天-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 勞工(6~8天)

3. 特休假:

  (1)公務員滿6年(21天) ─ 勞工滿6年(15天)

  (2)公務員滿9年(28天) ─ 勞工滿9年(15天)

以上只是簡單舉例說明,希望透過5/1勞動節修法,公務員與勞工皆可共同休假後,也希望可再重新評估並增加勞工假別天數。

同時也請相關單位理解,勞工相同有父母、結婚及特休假辦理個人事務需求,但為何對於婚假及喪假有所區別,似乎勞工結婚或勞工親屬的逝世不比公務員重要 ?

以上舉例說明,望請相關單位重新檢討,並再重新評估及增加勞工假別天數。

 

利益與影響

利益:勞工可與公務員享有同等假別及假期,並縮減公務員及勞工的差異,亦可增加勞工與公務員之平衡。

影響:勞動基準法修正、民間企業更進。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