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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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希望勞工之婚假、分娩假、喪假、特別休假等,可與公務人員相同或增加。
說明:
立法院今於2025年5月9日三讀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勞動節(5月1日)原屬勞工才有的假別,因應時代潮流及民意,立法院委員投票同意讓公務員也與勞工一起放假。
原勞工可利用5/1勞動節當日,辦理報稅、公務機關文書等作業,但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修正,以致於勞工須請個人的特別休假,至公務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建請相關單位重新考慮給予勞工相同或增加特休假、婚假、喪假等。
假別舉例說明假別:
1. 婚假:公務人員(14天) ─ 勞工(8天)
2. 喪假:
(1)公務人員(15天-父母或配偶) ─ 勞工 (8天)
(2)公務人員(10天-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 勞工(6~8天)
3. 特休假:
(1)公務員滿6年(21天) ─ 勞工滿6年(15天)
(2)公務員滿9年(28天) ─ 勞工滿9年(15天)
以上只是簡單舉例說明,希望透過5/1勞動節修法,公務員與勞工皆可共同休假後,也希望可再重新評估並增加勞工假別天數。
同時也請相關單位理解,勞工相同有父母、結婚及特休假辦理個人事務需求,但為何對於婚假及喪假有所區別,似乎勞工結婚或勞工親屬的逝世不比公務員重要 ?
以上舉例說明,望請相關單位重新檢討,並再重新評估及增加勞工假別天數。
利益:勞工可與公務員享有同等假別及假期,並縮減公務員及勞工的差異,亦可增加勞工與公務員之平衡。
影響:勞動基準法修正、民間企業更進。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