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o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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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中,雇主未繳勞健保費用的處理方式是先寄發催繳函,不繳再加收滯納金,還是沒繳清則會移送行政執行。至於財產不足清償時,如果其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以一個勞工的身分來看,在雇主開始欠繳勞健保費時通常是因為公司財務狀況逐漸有困難,因此容易演變成遲發薪水甚至欠薪的情況。
這時勞工將會面臨困難:如果繼續待在同公司,積欠的薪資可能會越來越多,最後也難以討回。如果選擇離職,在辦理失業給付或是職業訓練時就必須自行整理資料舉證薪資是有被扣款的(自付額),並且已經積欠的薪資及資遣費也難以討回(若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想要申請政府墊償卻可能因為雇主未提繳工資墊償基金,或是雇主擺爛不歇業而無法申請,導致積欠的薪資難以追討。
因為勞健保及墊償基金是勞工在發生意外或事故時非常重要的保障,很多時候還有急迫性,所以在處理欠費時應該要用更有效率的手段。
在此提議在公司欠勞健保費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時,雇主必須提供合理的清償計畫,若無法達成,處以勒令歇業處分。
雇主會更積極支付勞健保費用,讓勞工權益不易受損,且就算繳不出錢了,也可以因為強制的歇業處分讓員工可以先以政府的墊償基金度過難關,對於勞工更有保障。
對政府的財政也有一定幫助,有些公司欠勞健保費達上百甚至上千萬,就算對負責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實際能討回的錢可能也是杯水車薪。因此在負債還沒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時就介入,可以有效地解決這種呆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