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瑪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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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後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之規定,改為休假得以時計,使更能彈性運用休假時間。
1.目前絕大多數公務人員請假作業已經網路化,以線上系統申請請假,請假時數、日數可以自動核算,不會多增人事人員負擔。
2.此項提案無經費需求,不會多增國家財務支出。
3.公務人員請休假不必一次須請半天,改為可以只請1或2個小時,對於有定期家庭事務處理需求者(如接送小孩、照顧長者等),尤有方便與體恤作用。
4.休假改為以小時為計算單位,對於休假中卻有臨時狀況須回辦公室之公務人員,更能保障其休假權益。(依現行制度,如已請休下午半天,即13點30分到17點30分,但卻在下午15點接到辦公室電話須緊急回去處理,此情況下,這半天休假不能銷假。但是如果改以時計,則可銷假2個小時。)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