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提案人
已附議4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8個附議
1 由於台灣警察相較其他國家,配備較為落後和無效,例如辣椒水,在犯罪人嫌疑人因各種原因被噴灑時能仍有能力進行威脅警員生命安全之行為,因此倡議提高電擊槍(泰瑟槍)之大範圍配備和倡導使用。
2 設法提高警員開槍後被定罪之門檻,許多警員在遇到危險情況時因為畏懼被「被擊中者」或其家屬提告,所以錯失最佳處理之時機,在此倡議應立法或修正,使犯罪嫌疑人之家屬不能因為心生不滿就將警員提告,而是應該列舉其「違法」行為,以保障警員之安全,使其在需要開槍的場景中能無後顧之憂,專心執法。
1 使警員提高使用「有效」之手段阻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之能力(例如使用電擊槍等非致命手段,停止使用辣椒水等無法立即顯著降低犯罪嫌疑人之活動能力的手段)
2 使警員可視情況,無須擔心被提告之問題,進行開槍嚇阻等舉動,以達到嚇阻犯罪之作用,甚至必要時可做為自保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