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係政府基於激勵年終仍在職之軍公教人員士氣,及因應農曆春節之需要,配合政府年度財政狀況於年終增發之慰勉性給與,並逐年專案報行政院核准。其發給數額自61年到77年,除63年採加發1月至6月薪金方式辦理,未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外,餘均發給1個月;並自78年迄今均維持發給1.5個月。
二、至發給日期部分,61年到67年間,除前述63年未發年終工作獎金外,餘均為農曆春節前一次發給,並自68年迄今,維持春節前10日一次發給。
研商辦理情形
本案議題因涉政府預算編列及增加財政負擔,復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之意旨,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本總處於113年2月7日以總處給字第1134000288號書函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地方政府、議會就「軍公教年終獎金請提高至2個月及春節前20天核發」議題表示意見,摘述如下:
一、年終工作獎金額度提高至2個月部分:
(一) 多數地方政府贊成提高額度,惟請中央補助全部經費;亦有地方政府表示如中央未補助,提高額度將增加地方財政負擔,建議維持現行發給額度 。
(二) 考量中央財政情形,全部經費補助地方確有困難,且可能因預算排擠影響政務推動:
1.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比率(下稱債務比率),由101年底高峰36.3%逐年下降至111年底29.4%;112年底及113年底以預算數估計債務比率為30.7%及30.1%;債務比率雖下降,惟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係逐年累增,預估113年底長期債務餘額預算數達6.8兆餘元。
2.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歲入歲出餘絀,從101年度差短新臺幣(下同)2,286億元至111年度轉為賸餘684億元;112年度稅課收入執行雖優於預期,總預算歲入歲出初步結算由差短轉為賸餘,併計特別預算後整體預算赤字縮減惟並未轉正;113年度配合施政需要擴增歲出規模,總預算編列歲入歲出差短1,267億元,且須持續執行前瞻基礎建設、新式戰機採購、海空戰力提升計畫及疫後強化經濟等特別預算,整體預算歲入歲出差短擴大為3,905億元,實際執行將朝縮小差短努力。
3.考量總預算歲出規模逐年攀升,歲入財源受地緣政治及景氣等影響,增籌具不確定性,歲入籌措不易;倘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提高為2個月,於歲入歲出規模不變下,將同額排擠其他政事支出。
(三)另為維持軍公教同仁之實質購買力,保障經濟生活安全,並強化政府部門與民間競逐人才之競爭力,業已分別在107年、111年及113年調薪3次,累計調幅達11.4%。
二、年終工作獎金提前至春節前20天發放部分:地方政府反應若當年度春節日期較早,因人員前年度考績、獎懲等相關前置作業等尚未完成,致無法據以核發年終工作獎金,提前於春節前20天發放實有難處。
參採情形
經綜整相關機關意見,本案2項議題不予參採,理由說明如下:
一、有關年終工作獎金額度提高至2個月部分,以年終工作獎金須配合政府財政狀況辦理,因中央及地方相關機關對本項建議所需經費負擔未有具體共識,且可能因預算排擠影響政務推動,爰仍宜維持現行1.5個月額度 。
二、至提前於春節前20天發放一節,考量年終工作獎金係依當事人12月份待遇基準計支,又當事人考績結果、獎懲情形皆會影響其年終工作獎金發放與否及額度,若春節日期較早,例如120年春節為1月23日,若提前於春節前20天發放,則1月3日即須發放,惟各機關於行政作業時,其前一年度考績、獎懲,甚或人員12月份因職務異動或有代理情形致其待遇數額尚非完全確定,在獎金計算、發放及財主單位尚需一定作業時程,爰仍宜維持現行春節前10日發放之規定。
後續推動規劃
本總處未來將配合年度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研議及視政府財政狀況,再適時評估及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