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Zi Ra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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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秒4MB的下載速度(4Mbps)是美國在2010年所設立的寬頻標準,當時蘋果甚至還未推出iPad,而這幾年來,消費者的使用習慣與市場皆已有所改變,4Mbps已不足以順暢地串流一部高畫質影片,更何況具備網路的美國家庭平均擁有7台連網裝置,4Mbps顯然已不敷使用。
FCC主席Wheeler說明,25Mbps的新標準則是來自應用程式暨服務供應商、消費者與寬頻服務供應商的共識,ISP業者通常會建議使用多款連網裝置的消費者選擇25Mbps以上的速率服務,只有單一連網裝置才會推薦10Mbps,而且愈來愈多的高品質內容也愈來愈耗寬頻
台灣的網路速度並不慢,但是對於速度方案制定上趨於M型化社會,越慢的方案價格越昂貴,已經明顯妨礙數位產業發展。
舉例中華電信居然有2M/64K這種速率且價格為驚人的228元,每Mbps居然要110.465116元,假如用目前中華電信最快的光世代1G/600M的3599元方案為基礎,1G/600M的每Mb價格為2.249375=3599/(1000+600)。
2M/64K的價格以Mb速度計算價格應該為2.249375*2.064=4.64271,該速度方案月租收費不應該超過台幣5塊錢。
建議原網路速率2M/64K、5M/384K、8M/640K、6M/2M、12M/3M、20M/5M用戶應該全面自動升級為25Mbps速率,且資費為2.249375*25=約57元。
讓25Mbps成為台灣網路最低速率,且收費速率必須與最高速率掛勾,以達人民公平使用網路的目的。
網路速度不能一昧使用市場機制調整,相對於富人,中低收入戶乃至於貧窮人家使用的網路環境是絕對的不公平。
蔡總統說過使用網路發表意見、接收資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樣的權利不容剝奪。
只有讓政府干涉才能夠讓台灣網路速度跟得上國際社會的發展,每個使用的家庭也才能夠公平擁有寬頻上網的權利。
台電用電都是用越多越貴,沒有理由網路用越慢繳的錢卻相對越貴。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