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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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教育部以104年1月28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009004號函行政指導(沒有強制性)方式,「建請」學校考量於學期初先行代為墊支申貸學生之書籍費、住宿費及生活費,以協助學生實際就學需求。
二、由於目前《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沒有要求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學期初代為墊支申貸學生之書籍費、住宿費及生活費,仍有學校等到貸款銀行撥款後(約期中考後),才會將貸款金額給予學生。
三、為使學生在學期初有足夠的書籍費購書,不因住宿費而煩惱,不必因上學煩惱生計,對此希望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增訂學校代墊書籍費、住宿費及生活費費用,於註冊截止後一個月內發放給學生,並於貸款之銀行撥款後,還給學校代墊金額,利息部分由教育主管機關支應。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增訂就學貸款代墊制度,讓想就學的學生於學期初有錢可以繳交書籍費、住宿費。
二、學生不會因銀行未撥款下來,煩惱書籍費、住宿費及生活費而捉襟見肘。
三、學生辦理休、退學,即不具就學貸款申請資格,學校代墊款項追繳不易:可請教育主管機關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代位清償,降低學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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