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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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共運輸工具上博愛座之設置均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3項規定(大眾運輸工具設置博愛座比率、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等)。
本提議訴求大眾運輸設置100%之博愛座,完全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相關規定。
自大眾運輸工具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置博愛座以來,交通部除曾接獲民眾提出廢除博愛座之建議外,亦曾有身障團體及民眾提出應修法增設博愛座或立法強制讓座等建議。因此,將博愛座之設置比率依現行規定(至少15%)並提高至100%,可更加充分提供身心障礙者、老弱婦孺、及有需求者使用,並減少乘客糾紛以維社會秩序。
鑒於社會大眾對於博愛座存廢之立場分歧,對於維持現行博愛座之設置或修法亦況日費時。至衛生福利部尚未完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程序前,建請依現行法律規定辦理,另不論後續修法與否,逕請各公共運輸業者將博愛座之設置比率提高至100%,並宣導禮讓之美德「人人都可以禮讓座位,人人都可以是座位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