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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Hermes
已附議5504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民意代表除了要有學識之外,道德標準應該也要以最高標準來看待
國會或是議會中有太多有前科的更生人擔任立委或是議員
有前科的人擔任民意代表如果又主導法案改革,非常不妥
國會應該要以最高標準來看待這件事。
利益:提高台灣國會形象,提高人民相信立委或是議員的專業
影響:試想一位曾經犯了內線交易假釋中的人擔任立法院司法改革號召人,
請問他提的法案有沒有嚴重的道德疑慮
一、 查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該條第1款至第8款定明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安三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刑法加重詐欺、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等相關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緩刑宣告者,或曾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第9款修正為犯前開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參選。爰依前開規定,有犯罪前科者係已明文限制終身或一定時間內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為貫徹掃除黑金、確立清廉參政,本部在衡酌相關犯罪行為態樣及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程度後,於112年6月9日已修法大幅增訂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情事,對於候選人資格採更高標準。基於參政權係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就其對公共利益危害程度及參政權利保障之間作衡平考量。
本案經與提議人以電子郵件聯繫,確認現行規定已符合其提案訴求,無須再邀集有關機關續行協商,爰予結案。
與現行規定相符。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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