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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減少號誌設置數量、提倡且執行All-way stop的交通規則並取消全國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

提議者 小唯

已附議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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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9-07
檢核
2017-09-0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11-07
建議減少號誌設置數量、提倡且執行All-way stop的交通規則並取消全國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台灣交通號誌密度過高,幾乎每到一個路口就有號誌系統是非常不好的現象。
駕駛人若懂得互相禮讓且車流平常是順暢的,根本無須設置號誌燈。
先前去過美國,那裡人蠻守規矩的,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必定設置Stop sign,那裡的人一看到Stop sign就會乖乖停下來等個幾秒鐘,等確認沒有車之後才繼續開車。
而且他們也有All-way stop的觀念,也就是當到一個各方向都有Stop sign的路口,都必須完全停止並先禮讓行人通過路口 (無論有無劃設行人穿越道),然後再依據各車輛先到路口的順序依序通過路口。
如果各車同時抵達路口,每個駕駛都必須先禮讓右方來車先行通過。

 

反觀台灣,八角形的「停車再開」標誌根本沒人理會,比裝飾用的更不起眼。
才會到最後乾脆不設「停車再開」標誌,通通改設號誌。
結果設了號誌依舊沒人守規矩,
跟對岸守規矩程度根本沒啥差別…

 

以下是關於美國All-way stop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iWFe0YKTz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2CH8Op4VJw

 

所以建議交通部大力提倡All-way stop的觀念,且不遵守的駕駛一律比照闖紅燈「嚴格處罰」。

 

 

還有,應該取消並全面禁止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
行車管制號誌根本就不可以倒數。

 

理由如下:

 

  1. 有些駕駛人在看到紅燈即將倒數完畢但並未轉換燈號之時,有逾越停止線甚至違規穿越路口的行為,非常危險。
  2. 在號誌沒有設置倒數計時的情況下,當燈號由紅轉綠時,起動延滯時間通常較長,而較長的起動延滯時間反而有助於路口的安全,對於路口隨時可能發生的突發狀況也較能夠處理。
  3. 駕駛人無論停紅燈或者行駛在道路時都應該非常注意路口的交通狀況,並隨時留意其他車輛的來往。駕駛人應該在停等紅燈時監控路口的所有交通狀況,例如隨時注意穿越馬路的行人,因為行人可能在穿越路口時遇上紅燈而尚未離開道路,此時若駕駛人只注意紅燈倒數而沒有注意有行人尚未完全通過路口,可能相撞而造成意外。另外也應注意可能正接近的緊急車輛等。提供紅燈剩餘秒數可能會鼓勵駕駛人專心於其他不重要的事情,例如滑手機等等。
  4. 駕駛人應該完全遵循行車管制號誌,不應該提供其他額外資訊來擾亂駕駛遵循的依據。
  5. 依據 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維也納公約)以及 美國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MUTCD)[1],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是被完全禁止的,亦即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已嚴重違反國際道路交通標準規則,是不符合上述兩國際交通規約的設施,並且可能使外國人有看不懂的疑慮,甚至發生交通意外。

 

此外,行車管制號誌倒數是相當不文明的象徵,
因為號誌的紅燈週期設計不良 (一般已開發國家的一線大城市,大路口紅燈長度最長就是60秒鐘,高於60秒的路口是「極為少見」甚至會被認為是號誌故障)以及駕駛普遍沒有耐心等候,
否則即使是一個大城市根本也不需要等個紅燈等到需要看倒數計時,
這說明了不管是駕駛的耐心程度、號誌週期設計還是管控車流量其實都是有問題的。


所以應該從最根本的問題著手:

 

  1. 調整並縮短所有號誌的燈號長度,並配合號誌連鎖,以達到號制最佳化。
  2. 全面取消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並立法禁止行車管制號誌倒數。
  3. 極嚴格地」取締闖紅燈、違反交通規則的駕駛,並提高罰則。[2]

 


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說穿了還不是為了安撫連幾秒鐘的紅燈都不願等候、極沒耐心且駕車習慣較差的「馬路三寶」所發明的東西,
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的發明就跟對岸連過馬路等紅燈都需要用拉繩遮擋才能治理交通違規的事件極度相仿,
根本是落後當先進、一點文明精神都沒有的低水準思維。

 

 

[1]: 根據美國 MUTCD 2009 規範, 第 4D.06 節第二段(Paragraph 2 in Section 4D.06)明確規定:「任何 字型(字母)或數字(包括任何關於倒數計時顯示等)不得被顯示為行 車管制號誌指示的任何一部分。 Letters or numbers (including those associated with countdown displays) shall not be displayed as part of a vehicular signal indication.」 ,此標準已明確說明任何無關於號誌的額外資訊是皆被禁止的。
[2]: 必須是「大幅度」提高罰則,否則台灣人根本不把這些當一回事。例如闖紅燈、綠燈尚未亮起而越線至少罰款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未禮讓行人罰款新台幣八千元以上、在設有停車再開標誌的路口或號誌故障的路口未遵守「停車再開」以及「四向停車 (All-way stop)」規則罰款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比照闖紅燈辦理)。

利益與影響

  1. 提倡「停車再開」以及「四向停車 (All-way stop)」的觀念,並修法將其納入正式交通規則裡頭,若不遵守比照闖紅燈「嚴格處罰」,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行車安全,加強國人對交通安全與法規的重視。
  2. 一些車流量不大的小路口,應盡量避免設置號誌,並改用「停車再開」標誌來管制路口交通,以避免交通號誌林立,造成更多無謂的停等,亦可降低設置成本,培養駕車禮讓的精神並提升國人行車素質。
  3. 取消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可避免駕駛掌握過多資訊,讓駕駛人有機可趁。而且行車管制號誌本來頂多就只能提供行與止的資訊,不能提供其他額外非必要的訊息,以避免擾亂駕駛人,使駕駛人專心於其他無關交通安全的事情。
  4. 取消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以配合並遵循國際規約及慣例。
  5. 改善全國號誌週期,避免長時間週期使得紅燈停等過久讓駕駛人不耐等候而違反交通規則。
  6. 加強並嚴格取締違反交通規則的駕駛,並「大幅度」提高違規罰則,以完全遏止違規亂象及「馬路三寶」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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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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