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唯
已附議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6個附議
台灣交通號誌密度過高,幾乎每到一個路口就有號誌系統是非常不好的現象。
駕駛人若懂得互相禮讓且車流平常是順暢的,根本無須設置號誌燈。
先前去過美國,那裡人蠻守規矩的,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必定設置Stop sign,那裡的人一看到Stop sign就會乖乖停下來等個幾秒鐘,等確認沒有車之後才繼續開車。
而且他們也有All-way stop的觀念,也就是當到一個各方向都有Stop sign的路口,都必須完全停止並先禮讓行人通過路口 (無論有無劃設行人穿越道),然後再依據各車輛先到路口的順序依序通過路口。
如果各車同時抵達路口,每個駕駛都必須先禮讓右方來車先行通過。
反觀台灣,八角形的「停車再開」標誌根本沒人理會,比裝飾用的更不起眼。
才會到最後乾脆不設「停車再開」標誌,通通改設號誌。
結果設了號誌依舊沒人守規矩,
跟對岸守規矩程度根本沒啥差別…
以下是關於美國All-way stop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iWFe0YKTz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2CH8Op4VJw
所以建議交通部大力提倡All-way stop的觀念,且不遵守的駕駛一律比照闖紅燈「嚴格處罰」。
還有,應該取消並全面禁止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
行車管制號誌根本就不可以倒數。
理由如下:
此外,行車管制號誌倒數是相當不文明的象徵,
因為號誌的紅燈週期設計不良 (一般已開發國家的一線大城市,大路口紅燈長度最長就是60秒鐘,高於60秒的路口是「極為少見」甚至會被認為是號誌故障)以及駕駛普遍沒有耐心等候,
否則即使是一個大城市根本也不需要等個紅燈等到需要看倒數計時,
這說明了不管是駕駛的耐心程度、號誌週期設計還是管控車流量其實都是有問題的。
所以應該從最根本的問題著手:
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說穿了還不是為了安撫連幾秒鐘的紅燈都不願等候、極沒耐心且駕車習慣較差的「馬路三寶」所發明的東西,
行車管制號誌倒數計時的發明就跟對岸連過馬路等紅燈都需要用拉繩遮擋才能治理交通違規的事件極度相仿,
根本是落後當先進、一點文明精神都沒有的低水準思維。
[1]: 根據美國 MUTCD 2009 規範, 第 4D.06 節第二段(Paragraph 2 in Section 4D.06)明確規定:「任何 字型(字母)或數字(包括任何關於倒數計時顯示等)不得被顯示為行 車管制號誌指示的任何一部分。 Letters or numbers (including those associated with countdown displays) shall not be displayed as part of a vehicular signal indication.」 ,此標準已明確說明任何無關於號誌的額外資訊是皆被禁止的。
[2]: 必須是「大幅度」提高罰則,否則台灣人根本不把這些當一回事。例如闖紅燈、綠燈尚未亮起而越線至少罰款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未禮讓行人罰款新台幣八千元以上、在設有停車再開標誌的路口或號誌故障的路口未遵守「停車再開」以及「四向停車 (All-way stop)」規則罰款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 (比照闖紅燈辦理)。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