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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公義社會
檢核未通過
凡詐騙案件經判刑定罪,除了原有刑度之外,須還完詐騙金額才可出獄(可在獄中工作或由親友支援,甚至增加賠付犯罪所得的動機)。如無法還完詐騙金額,則每1000元台幣應還金額折抵一日刑期。此提案是為了降低詐騙案件的犯案動機,避免關了幾年,就能出獄享受幾千萬甚至上億的犯罪所得的不公義現象。
減少詐騙案件,讓犯案人無利可圖,避免坐幾年坐就可出獄享受犯罪所得的不義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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