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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工作時間,單月最長不得超過288小時,且受惠於颱風假等危險氣候出勤加給,還有加班費應達勞基法標準

提議者 normal

已附議1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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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9-23
檢核
2025-09-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11-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如題

保全目前最高月工時288已是常態,然而許多保全業卻因人數不足,或是意外發生,導致單一保全得連續上超過288小時的班,同時加班費也遠低於勞基法規定,均不到四萬,等於時薪不到140,勞工局的對此開罰金額又不高,而且通常是等到出事了才會有所作為。

且中間休息時間亦不能離開崗哨,必須留守在崗位上,這又與勞基法規定的必須休息一小時大相逕庭。

而且由於責任制關係,颱風天風吹雨打還是得照常出勤,不顧保全人員的安危,強制要他們出門上哨,這部分應該要增加危險補給,每小時工資加給二分之一,或遇強烈天災得以不上哨,不得被公司記以申誡等處分。

利益與影響

台灣是勞動國家,多數人力都在勞基法的保護之內,唯獨保全鶴立雞群,沒有好好的假期,沒有完整的加班費,沒有自己的時間能多加進取。

台灣勞工薪水之所以不足,多數都是因為受到公司的壓榨,以及蒐證困難,和勞動部的不作為,希望能藉此改善台灣勞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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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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