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ucky999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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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跨越雙黃線屬於違規且民眾可舉發之行為,如道路上遇到違停車輛可撥打110或1999請求警察執行拖吊或開單,但在實際執行上民眾往往各種因素無法等待警察到場執法移除違停車輛,為通行需求往往不得已而跨越雙黃線造成違規。
依上述情況跨越雙黃線屬於"不得已"而為,提議執法單位接受民眾檢舉或現場發生此類違規,在確認錄像或現場有違停車輛後,當不予舉發。
另,道路上遇到違停車輛,應打方向燈示意變換車道,並禮讓對向車輛,在確認對向無車後方可跨越雙黃線行駛,且閃避違停車輛後應立即打方向燈回到原本車道。若閃避違停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或閃避違停車輛後未回到原本車道,可依法對其開罰。
註:圖片取自網路
減少不合理罰單,讓法規執行中更貼合實際狀況中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