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奴工
已附議17 (尚餘55日)
尚須4983個附議
一、114年8月23日全國公民投票第23案之投票結果中,不同意票數前三之縣市應優先設置太陽能光電、風電之廢棄物處置廠,未來若有增設天然氣及燃煤發電廠及天然氣接受站時亦應優先擇該縣市設置。
二、落實民意所向,本次公民投票結果中,不同意票數前三之縣市,以臺灣電力公司之太陽能、風力、火力之發電平均成本計算電價
同意票數前三之縣市,以臺灣電力公司之核能發電成本計算電價。
114年全民公投第23案「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於114年8月23日結束
不同意票數高達1,511,693人,雖少於同意票4,341,432人。
然少數民意仍應尊重,免於造成多數暴力之情形,故建請行政院未來若有天然氣、燃煤發電廠之設置及太陽能、風電之廢棄物需放置時,務必優先選擇不同意較多之縣市。
以期符合不同意核能之民意。
雖本次公民投票之結果,各縣市之同意票數均大於不同意票數,然為免中華民國之內部分裂,仍應予以少數選民實現公民參與之機會。
又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王義川於三立新聞網114年8月23日之直播中提到「用1下去減,25%的同意票,就表示有75%的人很討厭核能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q9fz8aDu4g
上為三立新聞網當日直播之連結
另民進黨屏東縣縣長周春米亦於日前受訪時表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166eE4Oj9M
亦表示「全國逾七成民眾未投票係因不同意核三廠重啟」
以上足以顯示,全國民眾實際支持核三廠重啟實為少數,為免形式上犧牲少數權利,而實質上犧牲潛在多數選民之權利,故提案建請鈞院詳參。
此提議之考量乃是基於避免形式上投票結果係同意大於不同意,若依據形式上投票結果執行恐有多數暴力之嫌。
又經本國政要於公開場合開示,實際上未投票者實為潛在的不同意票,故若依據本次公投結果執行,有侵害實質上多數人權益之嫌。
因中華民國憲法本文1、5、129條規定主權歸於全體國民,且不分種族、黨派一律平等,票票等值之憲政理念。
另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規定
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
不問實際上不同意者係少數或多數,均應肯認其主張。
若僅因一次公民投票之結果而棄之不顧,實有違中華民國為一自由民主法治之多元國家理念
恐有毀亂憲政價值,進而導致民主多元之憲法理念受有損害,此非人民和國家之幸。
故應選不同意票數前三多之縣市,將未來廢棄太陽能光電板及風機扇片及製造過程中所生之廢棄物,擇由該縣市放置
另於未來有增設天然氣及燃煤發電廠時亦應優先擇該縣市建置
並於增設天然氣接受站時亦擇該縣市優先設置。
並將核電廠及核電廢棄物均遷離該縣市,以期能符合不同意者之主張。
並建議設置用電分級制度,於不同意票數前三之縣市之電價以臺灣電力公司綠能、火力之發電成本價格出售
以期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且於同意票數前三之縣市,以臺灣電力公司之核能發電成本價格出售
落實本次公民投票之選民意志展現。